央視網 > 新聞社區 > 中國新聞 > 正文

定義你的瀏覽字號:

面對國企傲慢《反壟斷法》應及時出鞘

 

CCTV.com  2009年05月06日 15:57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羊城晚報  

  首席評論

  SHOUXIPINGLUN

  □王 琳

  若聯通、網通的合併被認為違法,有可能被要求恢復到兩家公司合併前的狀態。若商務部真要如此依法處罰,違法企業固應依法認罰,于國企的幕後主人———公民們而言,如此高昂的違法成本又是何其無辜。但願這一教訓能夠讓所有的國企吸取,也希望執法者的調查能夠儘量提前,對違法行為更要及時叫停,以避免更多不必要的損失。

  商務部有關官員近日證實,于2008年10月15日正式合併的中國聯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網絡通訊集團公司,未依法向有關當局進行經營者集中申報。(《經濟觀察報》5月1日)

  依《反壟斷法》第21條的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而自去年8月1日《反壟斷法》實施以來,已有多起國有企業特別是中央企業的合併重組,但負責此項審查的商務部卻幾乎沒有接獲此類整合的申報。

  央企合併重組拒絕履行《反壟斷法》所規定的申報義務,有評論指稱這顯示了大國企的傲慢。有證據表明,聯通與網通合併過程中,所有的法律文件都提到了合併要符合反壟斷相關法律的規定,這家公司的法務工作者也作了依法申報的提醒,但這些意見似乎並未得到足夠的重視。以此事實給予“國企傲慢”的評價並不為過。但更重要的問題在於,為何國企,尤其是大國企對法律的執行會有如此“傲慢”的姿態和行動?

  于中國而言,市場經濟和法治國家這雙重目標的確立與建設,都不過十幾年光景。而在市場與法治的發展過程中,前者的成長迅速顯然遠遠超過了後者。沒有相適應的法治為保障,市場就成了一條跛腿。于中國市場領域內,壟斷行為一直存在。而《反壟斷法》卻是直到去年8月1日才正式出鞘,這部法律確還難以顯示出它應有的鋒芒。

  當然,這並不是説作為“經濟憲法”的《反壟斷法》還不夠權威,更大程度上在於,于守法觀念的培育上,無論是執法者還是市場主體,都還有著不少的欠缺。立法雖不易,13年總還磨出了這一劍。法治精神的深入人心,依法行事理念的潛移默化,于13年來,卻還只能説有所體現。于一些央企領導人而言,他們更習慣的行事規則仍然停留在“唯權不唯法”。比如聯通就宣稱,合併是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的電信改革方案實施的。言下之意,上面批准的方案還有必要作合法性的考量嗎?依官場的潛規則,工信部與商務部是平級的國務院組成部門。聯通網通合併拒絕申報的邏輯也許在於,我這合併是“依上而為”,若是商務部宣佈不申報違法,這耳光其實打在工信部的臉上。

  但法治的目的正是要讓法律———而不是權力———成為人們以及市場主體、社會主體的行事準則。不管“依權治國”,“依上治國”在實踐中是如何架空了“依法治國”,只有“依法”,而不是“依權”或“依上”,才是法治建設的目標。任何市場主體,包括央企必須明白,“依法行事”是遊刃于市場的元規則,過去的不習慣也要慢慢學著習慣。以傲慢應對法律的實施,遲早將受到法律的懲罰。

  對反壟斷法的執法部門而言,這次的合併事件也不無可反思之處。理由在於,《反壟斷法》自去年8月1日就已實施,聯通網通的合併時間則是在去年的10月15日。對這一合併未依法申報的確認,為何不是在合併前後的這段期間,而是在半年之後。法律的作用首先在於預防違法,而不在確認違法。這就好比經常引發爭議的交警暗中執法,實則是面對可制止的違法行為而不予制止,在違法已成既成事實之後才介入執罰。當執法變成執罰,法律的目的實則已被異化了。

  有法律人士援引《反壟斷法》推測,若聯通、網通的合併被認為違法,有可能被要求恢復到兩家公司合併前的狀態。若商務部真要如此依法處罰,違法企業固應依法認罰,于國企的幕後主人———公民們而言,如此高昂的違法成本又是何其無辜。但願這一教訓能夠讓所有的國企吸取,也希望執法者的調查能夠儘量提前,對違法行為更要及時叫停,以避免更多不必要的損失。

責編:張仁和

1/1

相關熱詞搜索:

打印本頁 轉發 收藏 關閉 網民舉報

留言要注意語言文明,此間評論僅代表個人看法                                  查看留言

昵 稱:            
用戶名: 密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