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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3部委稱考生擅改漢族成份取消高考資格

 

CCTV.com  2009年05月05日 04:21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京華時報  
[內容速覽]  三部委近日聯合下發通知要求,公民個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據父親或母親的民族成份確定。父母雙方均不屬少數民族成份的,本人不得變更為少數民族成份。

  據新華社電 針對近年來一些地方出現個別考生為享受少數民族高考、中考加分等優惠政策,違反有關規定變更民族成份的現象,國家民委等三部委近日聯合下發《國家民委辦公廳 教育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變更民族成份有關規定的通知》。

  通知要求,公民個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據父親或母親的民族成份確定。父母雙方均不屬少數民族成份的,本人不得變更為少數民族成份。考生在參加國家教育考試報名時填寫的民族成份必須真實有效,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

  考生民族成份的確認,應堅持考生本人所填報的民族成份與考生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內容相一致的認定辦法。考生少數民族成份的審核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在指定的考生報名點指派2名以上人員負責。考生報名時,必須出示本人居民戶口簿原件,16周歲以上的考生還須出示居民身份證原件。如發現考生所填報的民族成份與本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內容不相符,相關教育行政部門可轉由地市級以上民族事務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戶政部門進行認定。

  各級民族事務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對申請變更民族成份的考生要認真把關,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公民確定和變更民族成份的政策和規定,規範工作程序。各級招生考試機構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加強監督檢查。對於弄虛作假、違反規定將漢族成份變更為少數民族成份的考生,一經查實,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其委託的招生考試機構取消其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並記入考生電子檔案。已經入學的,取消其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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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二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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