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福州5月1日電(記者 鄭良)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法院日前推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新舉措,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訴訟前,法院在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後,邀請保險公司參與調解,三方磋商,解決保險公司先行賠付問題,確保傷者能及時獲得醫療費。
同安區法院負責人介紹,按照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審理的一般程序,先由肇事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後再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花費週期較長,特別是在受害者急需醫療費而肇事者又缺乏相應的賠償能力時,不利於受害者的保護。
根據同安法院出臺的新舉措,交通事故發生、當事人訴諸法院後,法院在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後,邀請保險公司參與調解,三方就賠償金支付數額、方式等磋商一致,確保當事人可以在最短時間內拿到保險理賠金。
據介紹,法院在通知保險公司到庭調解時,也會將有關的保險索賠資料寄送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在收到法庭寄送的資料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只要符合理賠條件,立即將賠償的保險金清單寄送到法院。
達成調解協議的,保險公司會在收到調解書10個工作日內將賠償款轉賬到法院指定的執行款專用賬戶,由法院負責在2個工作日內將賠償款送交當事人。對於不能滿足保險理賠條件的案件,或者當事人拒絕調解的,法院將終止庭前調解程序,依法進入審判程序。
責編:高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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