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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明確禁止並處罰隨地吐痰等“六大行為”

 

CCTV.com  2009年04月30日 18:12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民晚報  

  今天上午,全市19個區縣開展貫徹執行《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宣傳活動。市民們最不能容忍的“不良行為”中,“隨地吐痰”首當其衝。《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明確禁止“六大”影響環境衛生行為:

  - 隨地吐痰、便溺;

  - 亂扔果皮、紙屑、煙蒂、飲料罐、口香糖等廢棄物;

  - 亂丟廢電池等實行單獨收集的特殊廢棄物;

  - 亂倒垃圾、污水、糞便,亂扔動物屍體等廢棄物;

  - 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 佔用道路、廣場從事經營性車輛清洗活動。

  “六大”行為一旦發生,“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罰款。”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副主任委員張載養説,“隨地吐痰、便溺”,“亂倒垃圾、污水、糞便,亂扔動物屍體等廢棄物”最高可處200元罰款;至於後者,對個人最高可處200元罰款,對單位可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此外,如果裝運垃圾亂倒,還將承擔的處罰是:暫扣運輸工具,違法行為人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被處理後,發還運輸工具。

  立法“重典”處罰“市容亂象”,但也對市民關注度極高的“亂設攤”難題給出了“法定出路”。

  “立法過程中,不少市民提出,治理亂設攤,必須從源頭著手,疏堵結合、綜合治理。”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張淩説。

  於是,在最後通過的條例中規定,市和區縣政府應當合理佈局商業配套設施,確定相應的經營場所,供農産品、日用小商品等經營者從事經營;區縣政府應當制定鼓勵引導設攤者進入經營場所的措施。

  但這並不意味著設攤者就有了“絕對自由”。條例説得明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兜售物品,影響市容環境衛生。否則,“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同時,城管執法部門可以暫扣當事人經營兜售的物品和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工具,要求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當事人接受處理後,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及時返還暫扣的物品與相關工具,屬非法物品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姚麗萍)

責編:趙德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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