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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修訂旅遊組團合同 旅行社不得拉客"拼團"

 

CCTV.com  2009年04月30日 09:32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南方日報   

  記者昨日從廣東省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了解到,由於新《旅行社條例》實施在即,廣東擬重新修訂國內旅遊組團合同(示範文本)。目前,該合同的徵求意見稿已經在廣東省旅遊局官方網站發佈,面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市民可于5月3日前將有關書面意見或建議以電子郵件(gdlyzj@sina.com)或者傳真(020-87513740)的方式反饋到廣東省旅遊局。

  ●要拼團

  需徵得旅客同意

  舊版合同中,旅行社可以將遊客轉至其他旅行社合併出團,但因轉團導致合同責任主體混亂,經常引起遊客投訴。新版合同則明確規定,出發前經旅行社書面同意,遊客可將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整體轉讓給第三人,並承擔因此而增加的費用;經遊客同意,旅行社可以將遊客推薦給其他旅行社組織、接待,並由遊客與被推薦的旅行社簽訂旅遊合同。未經遊客同意的,旅行社不得將遊客轉交給其他旅行社組織、接待。

  廣東省旅遊局質量監督所所長廖國強表示,拼團是很正常的,因為不是所有的旅行社都能成團,“這次新的規定就是要讓遊客清楚地知道轉到什麼團,而且服務質量是否一樣。”他還表示,轉團不能增加團費,超出地團費原則上由旅行社承擔。

  此外,新合同規定遊客可向第三人轉讓旅遊合同權利和義務。而舊版本中,遊客臨時有事不能出團,只有取消行程一種解決方式。新版合同明確,出發前經旅行社書面同意,遊客可將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整體轉讓給第三人,並承擔因此而增加的費用。

  ●退團或取消行程

  雙方責任五五分

  據了解,舊版合同規定遊客退團最高要承擔團費80%的違約金及業務損失費,旅行社取消行程要退回全額團費並最高賠償團費30%的違約金,對此,遊客投訴較多。新版合同規定,因自身原因導致行程取消的,由違約方承擔相關業務損失費,違約通知時限以出發前72小時為準(以出發日具體時段起算),72小時以內支付違約金為團費的10%,72小時以上支付違約金為團費的5%。將取消行程的違約方責任統一起來,雙方責任對等,同時大幅降低違約金。

  “天數一直是爭議比較多的話題,一直以來難以處理,計算起來複雜。”廖國強表示,現在新合同將以天為單位改為以小時為單位,免去了一些短線尤其是省內遊的麻煩,因為省內遊多數人不會提前一個星期計劃,往往都是提前一天或者兩天才決定報名。他還表示,以往有遊客退團,旅行社跟遊客説明産生了費用,比如機票,但是遊客自己沒有辦法查詢。新的合同同時規定旅行社業務損失一定要提供證明,法律上按照誰提出誰舉證的原則由旅行社提供相關的合法證明,避免旅行社收取不合理的業務損失費。

  ●遭遇不可抗力

  分擔團費損失可商量

  舊版合同規定不可抗力可免除旅行社違約責任,已發生的費用基本由遊客承擔。不可抗力是合同的法定免責情形,但由此産生的費用由遊客承擔不能體現公平。

  因此,新版合同規定,發生不可抗力的,主張方必須及時通知對方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因不可抗力導致的費用由合同雙方合理分擔,具體分擔份額可以由雙方自行約定,充分體現公平公正的原則。“一些出境路線,比如非洲,團費上萬,如果要旅行社承擔70%到80%的團費,就要考慮經營成本的問題了。”廖國強表示,希望旅行社把協商這項工作提前,發生了什麼之後就很不好協調,協調好的往往也是在旅行社在作出很大讓步之後,“旅行社和遊客都要有風險意識,旅行社有經營風險,遊客也有出遊風險。”

  ●購物點賣假貨

  旅行社要先行賠付

  對於遊客在購物點買到假冒偽劣産品的情形,舊版合同沒有規定,但在實際旅遊過程中卻經常發生此類問題。為此新版合同中明確規定,遊客在旅行社安排的購物店所購物品,經遊客舉證確認是假冒偽劣商品的,旅行社應積極協助遊客進行索賠,自遊客提出交涉之日起90日內,無法從購物店獲得賠償的,旅行社應當先行賠付。不過廖國強表示,如果遊客自行外出買到假冒偽劣産品,則責任與旅行社無關。(記者/蔡華鋒實習生/袁喆)

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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