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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堅持全面公正觀 最大限度實現司法公正

 

CCTV.com  2009年04月27日 21:35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武漢4月27日電(記者楊維漢)“這些年,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工作正反兩方面的經驗告訴我們,單純、片面、過分地強調某一方面的公正,而忽略其他方面的公正,都會帶來一些問題,只有堅持全面、立體的公正觀,才能最大限度實現司法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在27日于武漢召開的全國法院審判監督工作座談會上,對全國法院的法官提出了要堅持全面的公正觀和辦理審判監督案件需要強化的“五個統一”。

  強化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相統一

  江必新説,“過去的經驗教訓告訴我們,任何以實體公正為由排斥程序公正價值的做法,必須堅決予以糾正;任何以程序公正為由掩蓋實體不公的裁判現象,必須予以有效遏制。”

  據了解,由於民事訴訟法的修改,目前全國法院程序性再審事由佔到一半以上。江必新表示,“對不能滿足法律正當程序基本要求、可能影響實體公正的程序問題,就要依法啟動再審程序。通過案件再審程序發現審判實體有問題的,既要對實體問題予以糾正,也要對程序的違法性予以確認;實體處理正確的,也要在再審判決中對程序違法進行確認;因程序性事由而啟動再審程序的,還應特別關注法官自由裁量權是否正當行使的問題。自由裁量權行使明顯不當的,應依法糾正。”

  強化形式公正與實質公正相統一

  司法公正包括形式公正和實質公正兩個方面。實質公正通過形式公正來實現。形式公正解決的是司法活動的合法性問題,而實質公正解決的則是司法活動正當性、合理性問題。

  江必新面對廣大法官提出了,要強化形式公正與實質公正相統一的意識。他説,“形式公正,實質不公,司法活動就缺乏正當性、合理性,公正的形式就沒有任何意義;實質公正,但形式不公,公正的結果就不能被當事人所感知、所認可、所服膺,也無法達到良好的社會效果。”

  強化客觀公正與主觀公正相統一

  主觀公正是人們對某一司法活動的主觀認識、主觀評價或主觀感覺;客觀公正意味著裁判在客觀上或事實上符合法律的規定,是人們評價某一司法活動是否公正而形成的共識。

  “人們對裁判結果的利害關係不同,對法律的理解和認識也不盡相同,因此,主觀公正是具有多元性的,故而它很難成為衡量司法活動是否公正的科學標準。”江必新説,“如果某一司法活動在客觀上或事實上是公正的,而任何一個客觀公正的標準都是通過主觀公正逐步形成的,因此要力爭主觀公正與客觀公正的統一。”

  落實到審判實踐中,江必新認為,“要增強裁判文書的説理,針對當事人的爭議焦點和訴訟請求,全面闡述裁判依據,將法律規範完整地附在裁判文書後面,盡可能讓當事人充分理解,讓當事人切實明白司法活動是公正的,從而形成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達到客觀公正。

  強化司法公正和社會公正相統一

  司法公正必須體現社會公正,並保障實現社會公正。江必新説,“作為特殊救濟手段的審判監督程序,其基本使命就是糾正錯誤,實現司法公正。如果説司法是實現社會公正的最後一道法律防線,那麼審判監督程序就是維護司法公正的最後一道屏障,只有切實保障司法公正,才能有效實現社會公正。”

  司法工作人員和社會大眾對公正的認知客觀上存在一定差異,這就要求廣大法官儘量用人民群眾能夠聽得懂、聽得明白的語言,讓社會能夠理解;在案件的辦理中要更多地尊重社情民意、風俗習慣,爭得人民群眾的認同;要加強溝通、宣傳,獲得人民群眾的支持。

  強化個案公正與普遍公正相統一

  “案件往往千差萬別,普遍司法公正標準的適用,可能會産生個案的不同。”江必新説,在個案不公正的情況下,就要求法官積極行動起來,心懷對人民群眾的飽滿熱情,做好個案當事人的工作,使他們的利益能夠大體上達到平衡。

  面對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的新要求、新期待,全面立體的公正觀給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責編:閆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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