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王鶴 通訊員 省交宣) 近日,廣東省公安廳交管局根據本月起實施的新《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以下簡稱《程序規定》),制定了相關細則,規範交警執法行為。記者發現,部分有爭議的“執罰”行為有望終結。
交警貼了違章停車“牛肉乾”尚未離開,違章停車駕駛人正好返回,《違法停車告知單》能否收回?近日,省交管局制定的《程序規定》細則明確規定,交通警察未離開現場,機動車駕駛人能立即將機動車駛離的,給予警告,收回《違法停車告知單》。
細則還明確規定,交通警察查處違法停放機動車行為時,應在機動車駕駛室一側玻璃或者摩托車座位上粘貼《違法停車告知單》,再以拍照或者錄像方式固定相關證據,圖像資料應當能反映駕駛人不在現場的情況、車輛號牌、停放位置等信息。
二手車過戶前違法行為
5個工作日內撤銷
新買的二手車卻發現車子還有過戶前的違法行為未處理,怎麼辦?根據最新細則,機動車過戶後,對過戶前尚未處理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應予撤銷。
屬於機動車號牌核發地的違法行為,車管部門應當在受理後5個工作日內按規定予以撤銷;對不屬於號牌核發地的違法行為,應在受理後3個工作日內將有關信息轉遞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收到轉遞信息後5個工作日內按規定予以撤銷。
未帶駕照被扣
提供有效證明就放行
細則規定,機動車因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駕駛人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被扣留的,當事人提供有效證明後,違法處理崗應立即放行車輛。對因涉牌涉證等原因扣留機動車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規定進行調查取證、依法處理,但不得要求當事人提供車輛發動機號、車架號拓印、車輛照片、刑事檢驗記錄等。
責編:程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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