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4月24日電(記者楊維漢、周瑋)全國人大常委會24日表決通過的新修訂的郵政法,對郵政企業在郵政普遍服務範圍內的給據郵件損失賠償限額做了規定,“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掛號信件丟失、損毀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予以賠償。”
新郵政法規定的給據郵件,是指郵政企業在收寄時向寄件人出具收據,投遞時由收件人簽收的郵件。郵件的損失,是指郵件丟失、損毀或者件內短少。
新郵政法規定,郵政企業對平常郵件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平常郵件損失的除外。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在審議郵政法修訂草案時,有些常委會委員提出,從實際情況看,不少用戶事前不知道郵政企業的賠償責任限額,郵政企業也未向用戶作出明確的提示和説明,發生損失後對賠償問題産生爭議,用戶很不滿意。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表示,郵政企業須就其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向用戶作出明確提示,以便用戶根據郵件的價值選擇是否按保價郵件寄遞。這有利於減少賠償責任的糾紛,保障用戶權益。
因此,新修訂的郵政法規定了,對本條規定的給據郵件的損失賠償責任,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給用戶的給據郵件單據上,以足以引起用戶注意的方式予以載明。郵政企業未履行這一義務的,無權適用本條規定限制其賠償責任。
責編:趙德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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