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23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稱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協調配合機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網絡,實現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檢驗機構等技術資源的共享。
第三條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商務等部門制定食品行業的發展規劃和産業政策,推進産業結構優化升級,指導食品行業誠信體系建設,促進食品行業健康發展。
第二章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食品安全標準
第四條 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等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食品安全標準制定或者修訂工作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所在地同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等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並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備案情況向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等部門通報。
第六條 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等部門應當主動收集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必要時,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等部門在對信息核實後,應當及時調整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第七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對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作出調整外,必要時,還應當依據醫療機構報告的有關疾病信息調整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第八條 醫療機構發現其接收的病人屬於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有關疾病信息。
接到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匯總、分析有關疾病信息,並及時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必要時,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有關疾病信息的報告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確定的技術機構承擔。
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系統、持續地開展監測工作,保證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客觀,並定期將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報送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下達監測任務的部門。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人員採集樣品、收集相關數據,可以進入相關食用農産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産、食品流通或者餐飲服務場所;採集樣品,應當支付相應費用。
第十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收集、匯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並向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等部門通報。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
(一)為制定或者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提供科學依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二)為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領域、重點品種,以及評價監督管理措施的效果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三)發現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
(四)需要判斷某一因素是否構成食品安全隱患的;
(五)需要判斷某一食品是否安全的;
(六)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三條規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七)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的結果等相關資料,向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通報。
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食用農産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的結果等相關資料,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的需要,要求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提供農藥、肥料、生長調節劑、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的安全性評估結果等相關資料的,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提供。
第十三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等部門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及實施計劃。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和實施計劃,應當公開徵求意見。
第十四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選擇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單位起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提倡由研究機構、教育機構、學術團體、行業協會等不同單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向社會公佈,公開徵求意見。
第十五條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商務等部門的代表組成。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負責審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的科學性、實用性以及標準草案與相關的國家標準的銜接情況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的工作規程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企業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報送備案的企業標準,向所在地同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通報。
第十七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等部門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評價,並應當根據評價結果適時組織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等部門發現食品安全標準在執行過程中存在問題的,應當及時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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