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統計,2005年1月至2008年12月,本市共拆除違法建築1083萬平方米。面對“拆違”中出現的新問題,《上海市拆除違法建築若干規定(修訂草案)》今天下午交付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10次會議審議。
如何細化拆違操作程序,避免簡單化激化社會矛盾?草案中的人性化制度設計,成為修訂的鮮明特色。
事先告知 可以申辯
當事人對“違法搭建”認定有異議,可以申辯。“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前,修訂草案增加了‘事先告知’程序,明確當事人的陳述權和申辯權。”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主任黃融這樣解讀。
依照修訂草案,如果當事人在“事先告知書”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拆違實施部門應聽取意見,做好記錄。“設置‘事先告知’程序,充分保護當事人的知情權,提高執法透明度。”黃融説,陳述、申辯制度也有利於行政執法查明違法建築的相關事實,了解當事人的實際情況,緩解對立情緒。
合法財産 理應保護
修訂草案規定,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時,建築內的合法財産應得到妥善保護。 “增加了這個規定,有利於文明執法。”黃融説,依照《物權法》的立法精神,當事人的合法財産有別於違法建築,理應得到保護。
入屋強拆 法院執行
按照原來的規定,妨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觀——凡是構成“四個妨礙”的違法建築,當事人不履行限期拆除決定,即可由行政執法強制拆除。此後,《城鄉規劃法》擴大了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範圍,只要是規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拆除的違法建築,當事人不履行,縣級以上地方政府都可以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據此,修訂草案擴大了強制拆違的範圍。
“需強調的是,強制拆除房屋用地範圍內的違法建築,可能要進入居民房屋內,不宜由政府直接組織強制拆除,由法院依法執行更為妥當。”黃融説。(姚麗萍)
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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