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備受關注的麗江女大學生張超搶劫一案塵埃落定——最高法院改判張超為死緩,對謝宏維持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
一審判決 張超及謝宏犯搶劫罪被判死刑
謝宏,又名謝紅,男,1982年7月18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雲南省景谷縣人,農民,住景谷縣正興鎮老姚村。
張超, 又名楊樂,女,1988年1月14日出生,漢族,北京市門頭溝區人,雲南大學旅遊文化學院2006年工商管理1班學生。
陳光呂,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雲南省宜良縣人,農民,住宜良縣南羊鎮中樂村樂道組。
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張超于2007年6月與被害人木鴻章在麗江市“天上人間”夜總會相識後,被害人木鴻章經常邀約張超陪同吃飯、會友,並先後贈送給張超價值2萬多元的財物。張超將其與木鴻章交往的情況告知其男友上訴人謝宏,張超、謝宏即商議採用暴力脅迫劫取木鴻章的財物。2007年12月上旬謝宏與張超到昆明約見謝宏的好友陳光呂,稱麗江人木鴻章有欠他錢,準備暴力索要欠款,陳光呂當即答應幫忙。12月16日陳光呂接到謝宏的電話後,乘夜班車于17日淩晨到達麗江,謝宏將陳光呂安排住宿于與張超租住的麗江市古城區祥和街道義和卿雲村56號201房。12月18、19日,謝宏、陳光呂分別在古城區金甲市場、忠義市場購買了尼龍繩、橡膠手套、黑色塑料垃圾袋、編織袋、棉線手套以及衣服、毛線帽、鞋子、太陽鏡等作案工具,還購買了無記名“神州行大眾卡”。12月19日14時許張超用謝宏交給其的號碼為“15912229022”神州行卡發送短信邀約被害人木鴻章古城區祥和街道義和卿雲村56號201房約會。當日20時許被害人木鴻章如約駕車來到張超與謝宏的出租房附近,張超下樓將其木鴻章接到房間,就被躲在門後的謝宏、陳光呂用刀脅迫後用繩子將木鴻章的手腳捆住,從木鴻章身上搜出身份證、駕駛證及現金人民幣2000余元、農業銀行借記卡1張、車鑰匙等物,張超將木鴻章的手機關閉。謝宏持刀威逼木鴻章套取農行借記卡密碼及卡內金額後,由謝宏看守木鴻章,張超、陳光呂穿上事先準備衣服、口罩偽裝後,騎自行車到麗江市福慧路的農行取款機取出2萬元返回到出租房。
按照張超、謝宏策劃的步驟,謝宏、陳光呂用尼龍繩將木鴻章勒死後,將屍體抬進衛生間,3人用菜刀、匕首及水果刀等工具將木鴻章的屍體肢解為260多份,用事先準備的黑色塑料袋和編織袋包裝後,搬運到木鴻章的越野車上,並在部分塑料袋中加入石塊,由謝宏駕車共同將屍塊拋入玉龍新縣城護城河內。3人返回途經三家村轉臺時,12月20日淩晨3時許,張超戴上口罩偽裝後再次從農行櫃員機上提取現金人民幣2萬元,上訴人謝宏將車開到黑龍潭公園附近丟棄。因找不到出租房鑰匙,3人會合後便入住康宏酒店。謝宏、張超、陳光呂于12月20日上午讓房東開了出租房門後,對出租房進行清掃並對贓款進行分配,除陳光呂分得的13000元外,謝宏、張超分得29000元。陳光呂將被害人木鴻章的衣服、電腦等物品裝包攜帶至昆明拋棄,謝宏將部分作案工具毀棄,于22日再次清掃出租房後,攜帶張超的物品及兩人分得的贓款前往昆明。2007年12月23日張超在麗江被公安機關抓獲,12月25日謝宏、陳光呂在昆明被抓獲。
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認定的上述事實和相關證據,並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于2008年6月4日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謝宏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被告人張超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被告人陳光呂犯搶劫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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