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14日電 據“中央社”報道,臺當局“監察院”今天表示,公職人員財産申報處定期查核財産申報,自2008年8月至2009年2月計有68人受罰,罰鍰已繳庫。
財産申報處定期查核、或經人檢舉財報不實,經調查發現,有故意不實申報者,皆依法開罰。根據數據顯示,有68人于公職任內,未依法申報財産,且認定故意者,遭到開罰。
“監察院”廉政委員會今天報備這項查核案。遭到開罰的68人中,根據數據顯示,其中42人因漏報債務而遭裁罰,比例高達61.8%。
“監察院”表示,開罰是依據公職人員財産申報法第11條規定,“受理財産申報機關(構)為查核申報財産有無不實、辦理財産信託有無未依規定或財産異常增減情事,得向有關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查詢,受查詢者有據實説明之義務。”
若有不實申報者,依法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提出説明,屆期未提出或提出仍為不實者,按次連續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責編:閆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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