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內最大一起商品房預售糾紛開庭
——白銀華電公司774名職工訴房産商案一審宣判
支付了上億元的購房款,卻不見房産商動工蓋房子,而房産商卻以雙方合同缺乏法律效力為由,不履行合同。今年年初,在焦急等待了1年多以後,白銀華電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簡稱白銀華電)的774名職工把與之簽訂購房合同的兩家房産公司告上了法庭。前不久,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確認此案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件,判定房産商返還本金。
團購新住房 先期付款過億
白銀華電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是國電靖遠發電有限公司改制後組建的股份制企業。2007年5月18日,原告以國電靖遠發電有限公司774戶職工團購住房代表的名義,與蘭州居正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簡稱居正公司)和蘭州金萬利房地産有限公司(簡稱金萬利公司)簽訂《住宅房團購合同》。合同約定,在擬建的“雁灘家園”中,為白銀華電建設“靖電小區”住宅商品房,共6幢,26個單元,842套住房等......總房款暫定為2.7億元。原告向被告支付2000萬人民幣的購房定金後合同生效。
兩家房地産公司,將“靖電小區”約45.27畝土地使用權抵押給白銀華電,雙方辦理完成抵押登記手續,領取《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後,即按總房款的30%向房地産公司支付房款。居正公司具有商品房開發資質,已依法取得“雁灘家園”住宅房開發項目土地使用權,並全權委託金萬利公司開發。其後,白銀華電分次向房地産公司共支付2000萬元。雙方協議,“靖電小區”住宅樓應于2009年9月30日前竣工驗收合格後交付使用。雙方又簽訂了《團購合同補充協議書》和《關於團購房屋工程進度的補充協議書》,隨後,原告又先後向被告支付了8100萬元的購房款。
合同難履行 買房人上告法院
購房合同簽了,定金、購房款也交了,而白銀華電的774名職工卻等來了兩家房地産公司授權律師發來的律師函,表示由於雙方簽訂的《住宅房團購合同》及相關補充協議缺乏法律效力,屬無效合同,並明確告知原告不再實際履行約定。其後雙方曾多次協商,但未達成一致。於是,白銀華電及774名國電靖遠發電有限公司職工將兩家房地産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確認合同無效,並判令兩被告返還1.01億元房款,承擔同期銀行貸款利息900余萬元,並賠償原告損失1.58億元。
原告訴稱,2007年9月27日,原告與被告金萬利公司簽訂了《關於團購房屋工程進度的補充協議書》,根據協議書約定,二被告保證原告所購住宅樓形象進度至正負零(“正負零”指的是主體工程進展程度,在主體工程中的地下工程部分完成,該進行主體地上工程部分的時候,也就是主體工程達到“正負零”。)的時間為2008年2月28日,工程進度至正負零後60日內取得《預售房屋許可證》。但至今住房工程仍未開工,也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更為嚴重的是兩被告將已付購房款全部挪作他用。
原告認為,導致原告購房合同目的至今未能實現的全部過錯責任在於兩被告。這一年多以來,原告預購同類地段商品房漲價幅度每平方米高達1500元以上,為此,原告為實現同樣的合同目的,將至少要多承擔購房款1.58億元。因此,原告在提起的訴訟中要求依法判令兩被告除返還已付房款外,還要承擔利息、訴訟費用和損失的1.58億元。
對此,兩被告公司認為,對於雙方簽訂的《團購房合同》及補充協議均無異議,因客觀因素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對於原告要求被告返還本金也無異議,但白銀華電要求他們承擔其預期利息損失于法無據,對方主張的1.58億元的損失不是合同無效直接産生的損失,請求予以駁回。
一審做判定 被告返還本金
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的規定,原被告雙方簽訂的《住宅房團購合同書》應為無效合同。在本案中,被告與原告簽訂合同收取定金後,未開工也未按約辦理預售許可證明,致雙方合同無效,應承擔主責;而本案原告在與被告締約的過程中,對本案涉及人數眾多、資金巨大的商品買賣行為存在的交易風險,沒有充分認識,對被告履行合同的必備條件也未認真考察,過於輕信房地産商的承諾,將鉅額資金支付被告也未採取監管措施,也有一定的過錯。
法院認為,在本案中由於雙方簽訂的預售合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致使合同無效,該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對雙方當事人沒有法律拘束力,也不能發生當事人預期的後果。因此,原告主張賠償經濟損失1.58億元的請求依法不予支持。本案因合同無效造成的損失,應根據當事人過錯大小承擔責任。
因此,法院一審判令原被告雙方于2007年5月18日簽訂的《住宅房團購合同書》及補充協議無效;兩被告公司返還白銀華電購房款1.01億元,並承擔966萬餘元的利息損失。
在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之後,房産商不服判決,已向省高院提起上訴。(記者 陳 泳)
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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