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時間以來,國企高管鉅額薪酬問題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從去年爆出中國平安掌門人年薪6000多萬元的消息,到國泰君安證券“人均百萬年薪”的傳聞,人們對企業高管尤其是國企高管“天價”薪酬頗多質疑和抨擊,對國企高管“限薪”的討論也越來越熱烈。
國企高管薪酬畸高與國情不符
不少讀者來信指出,國企高管依託壟斷資源和行政賦予的權力從事國有資産(企業)管理而獲取鉅額薪酬,從本質上講與瓜分國有資産無異。就像安徽讀者童克震所言:國有企業固然為國家創造了財富,但其資金、技術、管理、壟斷等優勢地位,都是靠國家政策傾斜和保護換來的,並非國企高管自身所能及。而國企高管年薪動輒幾十萬甚至上千萬,如此瘋狂地瓜分國有資産,盲目套取國外私有企業薪金模式,是完全不符合國情的。私人企業管理層人人擔負企業風險,其薪責是對等的。而我國國企高管屬國家人力資源配置,享有國家政策性保護和壟斷地位,許多企業不必承擔市場激烈競爭的風險,高管也少有被炒的風險,薪責根本不對等。
鄭家俠讀者認為,國企高管坐的是國家的“交椅”,享受的是國家的“保險”,其職位往往是一紙行政命令決定的。與此同時,對國企管理層也缺乏科學合理的考核機制,公司業績究竟有多少可以歸功於管理層的市場開拓、技術創新,有多少得益於壟斷地位帶來的制度性收益,目前尚缺乏一個相對完備、有説服力的考核體系。
正如安徽讀者楊金溪所指出的那樣,國際石油價格跌至每桶30多美元時,國內兩大石油巨頭的價格卻長期不與國際接軌,每天狂賺數億元,由此産生的鉅額利潤,只能説是得益於國家政策的支持,與其高管的作用又有多大關聯?因此,這些企業高管獲取鉅額年薪,對企業員工來説是不公平的,更是有失社會公平。
湖北讀者葉雷表示:在我國,國企高管同時又是“高官”,他們的薪酬設計缺乏科學的評估機制,也沒有相應的監督機制,在某種程度上,他們的薪酬是自己確定的,責權利沒有明晰。因此,正在制定的國企高管薪酬的總規範,主要任務不是限制薪水,而是明晰國企高管的身份和責權利,制定一套科學的國企高管薪酬決策機制和監督機制,完善國企高管的薪酬結構。
“限薪”要有合理依據並體現社會公平
國企高管的“天價”年薪與國民基本收入的巨大差別,人為地加劇了本就日益明顯的貧富差距。由社會分配失衡所引發的公眾不滿情緒愈演愈烈,顯然不是政府實施國企改革的初衷。
於是,“限薪令”應運而生。財政部出臺了《金融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其中明確規定:國有金融企業負責人最高年薪為280萬元人民幣,且該薪酬為稅前收入。此後,又有全國政協委員認為280萬元的上限顯得過高,脫離國情和民眾意願,應適當降低,因此建議國企高管年薪應限100萬人民幣。
有讀者指出,280萬元也好,100萬元也好,從中根本看不到任何數據的支撐、相關調查的支持,有的只是一種定性的判斷,卻得出一個“量”的結果。應該探討的是:當初財政部制定此辦法時,所依據的基本數據、基本年薪分配系數,以及績效年薪的控制倍數等,其科學性、合理性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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