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鄭州4月1日電(張興軍、張勝利)對於“鄭州市熱力總公司不願公開財務報表,消費者狀告鄭州市物價局”一案,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審判決,依法撤銷鄭州市物價局此前作出的《政府信息免於公開告知書》。這表明價格聽證的信息不再是“商業秘密”,應予公開。
2008年9月,鄭州市物價局在媒體上發佈關於召開全市集中供熱價格調整聽證會公告。隨後,市民趙正軍提出申請,要求鄭州市物價局公開市熱力總公司近三年的經營狀況、財務決算報表、人均産值、人均收入水平、與其他地區同行業的比較、近三年供求狀況及公司財務報告或審計報表等。9月底,鄭州市物價局就趙正軍申請公開的內容向熱力總公司徵求意見。同年10月,鄭州市熱力總公司回復意見表示不同意公開。鄭州市物價局隨即作出免於公開告知書,並送達給趙正軍。
鄭州市熱力總公司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3條和《鄭州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有關規定,鄭州市熱力總公司正常經營狀況、公司財務報告、審計報表及日常經營接受市國資委、財政、工商、稅務、物價、審計等部門的監督管理,並每年均有市國資委根據法定程序選派的仲介機構進行年審。其中涉及鄭州市熱力總公司商業秘密的內容,不主張予以公開,以避免對公司造成損害。
收到告知書後,趙正軍認為,根據《河南省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實施細則》有關規定,鄭州市物價局不公開聽證信息違法。隨即一紙訴狀將鄭州市物價局告上法庭,請求法院撤銷其作出的免於公開告知書。
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屬於行政機關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如果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據此,法院作出判決,撤銷鄭州市物價局此前作出的《政府信息免於公開告知書》。同時,鄭州市物價局在判決生效後15日內對原告趙正軍的申請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責編:劉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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