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衢州3月26日電(記者 袁爽 實習生 陳穎 通訊員 俞焦 周鑫)近日,浙江省衢州市柯城法院受理了被告人盧某等五名村官涉嫌挪用公款罪案件。
據了解,2005年至2008年,被告人盧甲在擔任黃家街道某村黨支部書記期間,夥同擔任下屬自然村和村民小組出納、組長的被告人鄭甲、盧乙、鄭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生病住院、支取工程用款等名義,挪用自然村和村民小組未發放的土地徵用補償款歸其個人使用,其中被告人盧甲單獨或參與共同犯罪l0次,共計52.806萬元;被告人鄭甲參與共同犯罪3次,共計38.5萬元;被告人盧乙、鄭乙參與共同犯罪2次,共計27.4054萬元;被告人佔某利用擔任下盧村第四村民小組出納的職務便利,于2003年至2006年,先後四次從自己保管的土地徵用補償款中取出9.58萬元,用於個人建房、購置家電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盧甲、鄭甲、盧乙、鄭乙、佔某分別利用擔任村支部書記、自然村或村民小組組長、出納的職務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其中,被告人盧甲、鄭甲、盧乙、鄭乙挪用數額巨大,屬情節嚴重;被告人佔某挪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均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據悉,柯城法院將擇日開庭審理該案。(完)
責編:李二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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