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歷了兩次一審和兩次二審,被問到貪污的贓款去向何處時,這個三緘其口,被稱為“中國證券界死刑第一案”的楊彥明,終於開口,稱貪污的錢用於行賄,但拒絕説出受賄人。
兩次死刑,兩次提出上訴
楊彥明曾任北京中國銀河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北京望京西園營業部總經理。案卷材料顯示,2004年2月,楊被要求向下一任總經理交接時,他把相當多的賬目用粉碎機銷毀,又指使手下把營業部的電腦資料進行了刪除。
2005年12月,楊彥明被一中院以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判處死刑,楊向北京高院上訴,認為事實不清,不應判死刑。2007年5月,北京高院將案件發回一中院重審。
2008年7月,一中院再次以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判其死刑。一中院判決書認定,1998年6月至2003年8月間,楊彥明指令營業部財務部經理、總經理助理從營業部的賬戶內提款6536萬餘元,交給自己。
一中院還認定,楊彥明侵吞單位376萬元,並挪用單位2540萬元用於自己的公司。
二審稱所貪之錢用於行賄
楊彥明再次上訴的理由是,認定他貪污的事實不清楚,他也不應當被判處死刑。
之前被調查、被審理,楊彥明均拒絕説出錢的去向,但昨天庭審,二審法官向他詢問錢的去向時,他説這些錢“用於行賄”,法官再問他向什麼人行賄,楊彥明拒絕回答。
“如果受賄人被控制,司法機關要求你配合,你是否會配合?”法官又問。
“我配合。”楊彥明答。
楊彥明的律師辯護説,鉅款去向不明,事實不清,楊僅是經濟犯罪就不應判死刑,現在楊彥明主動説出用於行賄,更不應判處死刑。
北京高院昨天審理後,未當庭宣判。(王殿學)
責編:許桂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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