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馬嵐)國務院國資委昨天發出《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金融衍生業務監管的通知》,對中央企業從事金融衍生業務作出嚴格規定,要求中央企業有效管控風險,不得從事任何形式的投機交易;同時,要求央企審慎開展金融衍生業務,違規從事相關業務造成損失的責任人將被追究責任。
金融衍生業務全清理
國資委要求,各央企對已經開展的所有金融衍生業務進行全面徹底清理,並限期向國資委書面報告清理情況。納入清理範圍的金融衍生業務主要包括期貨、期權、遠期、掉期及其組合産品等。
國資委強調,凡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境外期貨業務持證企業,應當對交易品種、持倉規模、持倉時間等進行審核檢查,對於超範圍經營、持倉規模過大、持倉時間過長等投機業務,應當立即停止,並限期退出;而對於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已開展的業務,企業應及時補辦相關審批手續,現階段應逐步減少倉位或平倉,在未獲得批准前不得開展新業務。
此外,對風險較高、已經出現較大浮虧的業務,企業應當加強倉位管理,盡力減少損失,不得再進行加倉或挪盤擴大風險;對屬於套期保值範圍內的,暫未出現浮虧,但規模較大、期限較長、不確定性因素較多、風險敞口較大的業務,企業應當進一步完善實時監測系統,建立逐日盯市制度,適時減倉,防止損失發生。
禁任何形式投機交易
國資委要求,各央企要審慎運用金融衍生工具,要嚴格堅持套期保值原則,與現貨的品種、規模、方向、期限相匹配,禁止任何形式的投機交易。通知特別強調,央企開展金融衍生業務應當報企業董事會或類似決策機構批准同意,指定專門機構對從事的金融衍生業務進行集中統一管理,並向國資委報備;資産負債率高、經營嚴重虧損、現金流緊張的企業不得開展金融衍生業務。
國資委還對央企從事金融衍生品業務的種類作出細緻規定,要求中央企業應當選擇與主業經營密切相關、符合套期會計處理要求的簡單衍生産品,不得超越規定經營範圍,不得從事風險及定價難以認知的複雜業務。
對從事金融衍生業務的央企,通知要求,企業應選擇與主業經營密切相關、符合套期會計處理要求的簡單衍生産品,不得從事風險及定價難以認知的複雜業務。持倉規模應當與現貨及資金實力相適應,持倉規模不得超過同期保值範圍現貨的90%;以前年度金融衍生業務出現過嚴重虧損或新開展的企業,兩年內持倉規模不得超過同期保值範圍現貨的50%;企業持倉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2個月或現貨合同規定的時間,不得盲目從事長期業務或展期,不得以個人名義(或個人賬戶)開展金融衍生業務。
造成損失者將被追責
通知特別提出,國資委將加強對金融衍生品業務違規事項和重大資産損失的責任追究和處理力度。對於涉嫌犯罪的責任人,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於在日常監管工作中上報虛假信息、隱瞞資産損失、未按要求及時報告有關情況或者不配合監管工作的,將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國資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對於金融衍生業務規模較大、風險較高、浮虧較多,以及未按要求及時整改造成經營損失的企業,國資委已經著手開展專項審計調查。該負責人表示,對於發生重大損失、造成嚴重影響的企業,在業績考核中將予以扣分或降級處理。
責編:李二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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