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房價居高不下,剛步入社會的年輕人往往都是先成家後立業,由於他們在買房時面臨資金困難,只好依賴父母資助購買房屋。但是,記者從北京市各級法院審理的離婚案中發現,很多“啃老族”在離婚時的爭議都集中在父母出資所購房屋,是否屬共同財産。今天上午,延慶法院也審理了一起此類案件。
賈女士和胡先生1993年結婚。為了解決住房問題,雙方在延慶縣大浮沱村購買了一處房屋,其中包括北房五間、東房簡易棚一間、西房簡易棚三間及其他附屬設施。2005年12月兩人協議離婚,雙方就孩子的撫養、部分共同財産如何分割達成了協議。在協議書上“婚前財産的處理”一欄標明無婚前財産。兩人離婚後,孩子一直隨胡先生生活,胡先生對房屋進行了部分裝修。但是,賈女士在年初訴至延慶法院,要求對房屋進行分割。訴訟中,法院委託有關部門對涉訴房屋進行了評估,評估價格為42000余元。
對於這套房子,胡先生認為不屬共同財産。因為雙方剛結婚時住在胡先生父母的房屋內,後來賣掉胡先生父母的房子,才買的現有房屋,買房的錢實際上是胡先生父母出的。因此,胡先生不同意分割房産,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延慶法院認為,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産屬於夫妻共同財産,應予分割。按照法律規定,對不宜分割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者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一半價值的補償,同時考慮胡先生離婚後對房屋進行了部分修繕。據此,法院判決房屋及院內地上物歸胡先生所有,胡先生給付前妻兩萬餘元。
法官介紹説,目前“啃老族”離婚時對房屋的爭議主要有五種情況,一種是父母在為子女購房時,將産權人登記在自己名下,房子給子女居住,但是在房屋貸款的歸還上有爭議;二是房屋為婚前購置,父母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三是婚後購置,但未明確表示贈與給夫妻雙方,這也是爭議最多的一點;四是,産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這種情況下父母一般無權收回已出資房款。此外,還有一種情況,那就是男方父母出資購置的房屋,産權卻登記在女方名下,豐臺法院就審理過這樣的案件,可以説“啃老族”給父母惹的麻煩真不小。(記者楊昌平)
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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