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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企業制售假藥 "飛來"罪名讓舉報者蒙冤17個月

 

CCTV.com  2009年03月18日 05:24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青年報   

  2009年1月16日,35歲的河北人高松林結束了他在石家莊第二看守所長達17個月的囚徒生活,重獲自由。對於過去兩年發生的事,高松林説“是一次不該有的災難”,他的家庭為此承受了巨大壓力和痛苦。

  據了解,高松林一案只是一個涉及幾萬元經濟債務的案件,但接手此案的幾位河北律師卻先後放棄了為其辯護。同時,此案引起河北、北京兩地多方人士關注。據長期關注此案,並在期間為高松林夫婦提供幫助的報告文學作家石野説,案子本身很簡單,背景卻很複雜。

  高松林的辯護律師徐燦則認為:“本案充其量只是一個民事糾紛,而且是一個已經完全解決了的民事糾紛。”

  舉報企業制售假藥

  2004年7月,高松林受聘擔任石家莊飛龍動物藥業有限公司(下稱飛龍公司)總經理。2006年6月聘期屆滿後,由於公司未找到合適人選,高松林繼續履行總經理職責。2006年9月10日,高松林正式辭職,並在離職前與公司進行了債務債權的清償和結算。

  據高松林説,當時辭職還有一個原因,他發現公司在所生産的動物藥品中添加了國家明令禁止的成分,同時産品標識等也存在問題。畢業于河北農業大學、長期從事這一行業的高松林深知其中危害,“雖然是用來喂牲畜,但成為食品後,會損害人體健康”。發現此問題後,高松林曾屢次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改正,均未獲得對方重視。

  2006年10月底,高松林向農業部寫了一封舉報信,反映這一情況。

  2006年11月,農業部會同河北省有關部門,對石家莊飛龍動物藥業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制售假獸藥案件進行查處。農業部于2006年12月下發的通知中説,飛龍公司主要存在以下違法事實:一是偽造産品批准文號,非法生産未經批准的獸藥産品,並添加禁用藥物;二是擅自添加産品質量標準以外的成分及未獲國家批准的藥物成分;三是擅自改動經農業部批准的産品標簽、説明書內容;四是非法使用其他企業名稱,並標注“獸藥GMP通過企業”標識;五是未嚴格按照獸藥GMP要求進行生産、管理。

  農業部同時作出部署:河北省畜牧局核實飛龍公司生産的假獸藥品種和數量,責令飛龍公司停産,召回已售的假獸藥,並監督企業銷毀假獸藥及其産品標簽、説明書,同時按照《獸藥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依法嚴肅處理飛龍公司非法制售假獸藥違法行為;各地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力量,對本轄區獸藥經營和使用環節進行全面檢查,清繳“通知”中所列的違法違規獸藥産品。

  在這次查處過程中,飛龍公司被關閉登出。

  “我的麻煩就從那時開始。”高松林説,2007年1月,石家莊新華區和平西路派出所民警開始調查他,“説是有人舉報我侵佔公司財産,我當時莫名其妙,因為所有的債務在辭職時都結清了”。

  舉報者成被告,被羈押17個月

  在石家莊市公安局新華分局和平西路派出所,記者在一份2007年1月25日的詢問筆錄上看到,舉報高松林的是飛龍公司的法人代表安電進,舉報高松林在2006年7月間,利用其管理公司日常業務之機,將公司與河北科技師範學院動物科學系聯合辦學期間收取的學生學費約9萬元私自存入個人銀行卡賬戶,佔為己有。

  高松林説,他當時並未把此事放在心上,因為在2006年9月10日辭職時,他和飛龍公司已進行結算,並簽訂了離職協議。

  在這份離職協議上,“乙方兩年內的薪酬、股份已全部結清,乙方對甲方應負的責任于簽字之日起全部終止(包括企業、學校)”。

  據高松林説,他的確曾分幾次在公司提取了共8.95萬元的學費,但都辦理了財務手續,並在提款單據上簽了字。在辭職結算費用時,高松林又退給飛龍公司1.5萬元而衝抵了股份,於是雙方簽訂了離職協議,結算後公司把這些單據退還給了他。

  然而,警方關於此事的調查並未停止。2007年8月17日,高松林被石家莊市公安局新華分局和平西路派出所逮捕。

  記者查閱案件材料看到,此案偵辦神速,從立案到逮捕,前後只用了幾天時間。而自2007年8月17日被逮捕,到2008年1月17日移送石家莊新華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在公安的偵查過程中高松林被羈押達5個月。

  2008年4月20日,石家莊新華區法院對高松林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高松林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

  在庭審中,原告一方認為,8.95萬元的學費並不在“離職協議”的範疇內。該方證人還説,因為公司財務室曾被盜過,所以懷疑高松林手裏的單據並非正常渠道所得。

  對於辭職時款項已結清,高松林拿回了單據,新華區法院認為“只能證明單據現由被告人高松林持有,不能證明被告人高松林離職時已將侵佔的學費與飛龍公司作過結算”,並認為高松林有關於此的解釋與幾位證人的證言相矛盾,所以“不予採信”。據高松林的辯護律師徐燦説,這幾個證人要麼是舉報人安電進本人,要麼是飛龍公司的僱員或生意夥伴。

  關於離職協議,新華區法院認為高松林有關於此的觀點和前述幾位證人的陳述等相矛盾,“與事實不符”,不予採信。

  高松林對判決不服進行上訴。2008年7月9日,河北省石家莊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書,認為“原判部分事實不清”,併發回新華區法院重審。

  2008年9月17日,新華區法院再次作出判決,維持原判。

  高松林再次上訴。2009年1月5日,河北省石家莊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高松林無罪”。

  終審判決認為,“不能排除被告人高松林離職時已就學費問題與石家莊飛龍動物藥業有限公司結算清楚,本案不能排除被告人高松林是通過合法手段而取得學費的合理懷疑,而得出被告人高松林犯職務侵佔罪的唯一結論”。

  在石家莊第二看守所被羈押17個月後,高松林終於獲得無罪釋放。

  簡單的案件,複雜的過程

  高松林的辯護律師、北京德勤律師事務所律師徐燦認為,此案其實並不複雜,只用已有的兩個證據就能證明高松林無罪。一是那份離職協議,對於這份協議的真實性各方都無異議,並且高松林從公司提款在前,離職協議在後,從時間與書面含義上都能合理推斷“89500元”也屬於債務結清和責任終止的範圍之內。

  二是在高松林手上的6張關於“89500元”的借款憑據原件。這6張單據也證明高松林當初從飛龍公司所借的89500元已經結清,不然作為債權憑證的單據不會在債務人高松林手上。更重要的是,這兩份證明都是客觀證據,即書證和物證,其證據效力大大超出控方證人的陳述等主觀證據。

  徐燦還指出,據農業部通知可知,高松林向農業部舉報的時間是2006年11月,農業部下文嚴厲查處飛龍公司是12月,而安電進向公安機關“舉報”上訴人“職務侵佔”是次年1月,3個時間一個接一個,該事件與本案的因果關係十分明顯。

  “我欠她的情,這輩子也還不了。”高松林説,在他被羈押的這17個月裏,妻子王海珍一直在為他的無罪辯護奔波,吃了很多苦。

  王海珍説,從丈夫被逮捕開始,她先後請了河北的6位律師。因為各種原因,其中幾位當地律師先後放棄了為高松林辯護。直到重審開庭前3天,北京律師徐燦才接手這個案子。

  在徐燦的幫助下,高松林終獲無罪釋放。

  然而,回到家中,高松林面臨新的困難。在被羈押這段時間裏,他剛上小學的孩子也承受著巨大的壓力,情緒時常顯得很壓抑。此外,據高松林説,他的家庭經濟條件原本還算不錯,有幾十萬元的存款。然而,為了打官司,在聘請律師、尋求幫助的過程中,家裏的積蓄不但全部花光,還欠了朋友外債將近10萬元,“自己做的一些生意也黃了,現在靠借錢過日子”。

  “我沒有罪,卻被關在看守所裏17個月,讓我們的生活成了現在這樣。雖然無罪釋放,但我高興不起來。”高松林説。 (記者 王國強)

責編:李二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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