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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學術欺詐行為應納入司法追究

 

CCTV.com  2009年03月18日 03:46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新聞網   

  在浙大“賀海波論文造假事件”中,涉案課題組曾申請過總額達百萬元的學術經費,這些經費與造假論文是否有關聯,是否應該追繳,目前仍未明朗。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工作人員對記者表示,“一般情況下,即使發現資金使用不當,處罰措施也僅為限制該項目負責人日後的新項目申請。”這位工作人員解釋説,“我們這個基金並不是一定資助下去就要看到成果的。”而另一位曾擔任過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評審的學者則對記者直言,學術資助“仿佛就在做慈善事業,錢給了你就不管了”(《21世紀經濟報道》3月17日)。

  基金資助不一定就要看到成果,這是符合學術規律的。因為科學研究本就屬於探索未知領域,很難預設取得怎樣的成果,投入一把米,就要雞下蛋,反可能催生急功近利的泡沫學術。但是,如果明知資助經費用於造假,卻不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這就不是寬容,而是無原則的縱容。

  寬容的學術環境,並不意味著基金、課題設立者不管學術資助基金的使用。對於我國學術界來説,學術資助基金的管理,目前存在兩大問題。

  其一,資金管理不透明。雖然在申請基金項目、下達課題任務時,項目資助方十分明確地規定了資金該怎樣具體使用,甚至細緻到提取多少人頭費,但是,當經費到達研究者手中之後,挪用資金、用各種發票衝賬變現資金,就成了研究者各顯神通的舞臺,學術資助經費有相當比例(以“合法”的提成與其他報銷方式)流入研究者的腰包。

  所以,除了在設立項目時嚴格限定資金的具體使用,還要加強資金使用的過程監控。拿國外學術資助來説,有不少基金,並沒有設定多少比例用來買設備、多少比例支付勞務費,卻要求每一筆錢必須透明,説明合理的用途。按照學術資助規定,在大學擔任全職的課題研究者,不得從研究經費中支取勞務費,只能拿學校規定的年薪,如若大學只付9個月薪水,其餘3個月薪水可從課題經費中支取,但總額不得超過年薪標準。透明的學術資金管理,很大程度避免了科研經費的浪費。

  其二,沒有嚴格的問責機制。近年來一些高校時常曝出科研人員用科研經費報銷家庭水電煤費等私人開支,增列研究生名單套取科研經費,甚至購車買房的“新聞”,但鮮見因這種行為而受處分者;對於一些學術造假事件,社會輿論一直呼籲通過法律手段追究造假者的欺詐行為,但迄今為止,司法還未進入學術不端行為的治理領域。

  與我國這種法律缺位相比,國外對學術欺詐的處理早就進入了司法領域。拿韓國當年的黃禹錫論文造假事件來説,在經首爾大學調查委員會調查證實論文造假後,被譽為韓國“克隆之父”、韓國“第一最佳科學家”的黃禹錫被迫向國人“謝罪”,辭去首爾國立大學教授和世界幹細胞研究中心主席之職。韓國政府也取消了其“最高科學家”稱號。這並沒算完。隨後,韓國司法機關對黃禹錫論文造假事件進行司法調查。在司法調查後,首爾地方檢察廳以欺詐、挪用公款及違反生命倫理法等罪名對黃禹錫提起訴訟。黃禹錫在法庭上承認論文造假,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教育部前不久舉行高校學術風氣建設座談會,部長周濟表示“對學術不端行為要像體育界反興奮劑一樣,像對待假冒偽劣産品一樣‘零容忍’,實行‘一票否決’。”毫無疑問,在認真追查浙江大學這次論文造假事件中,有關基金和項目是否資助了造假論文,查明這些資金的具體流向,如果存在欺詐行為,則要求相關責任人承擔法律責任,這或許是落實“零容忍”的第一步。

責編:李二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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