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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屬私權 張泓銘:政府挪用涉嫌違法

CCTV.com  2009年03月12日 13:12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法制日報  
專題:2009年兩會頻道

    “這是公權力對私權利的侵犯!”近日,全國政協委員張泓銘與本報記者談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用於廉租房建設時指出其涉嫌違法。“住房公積金屬於私人資金的集合,目前由政府所掌控的管理權應視為人民委託代理,政府如將其作為財政資源使用十分不妥。”

    全國政協委員莊威向記者表示,他支持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建廉租房,“但所建的廉租房産權應歸住房公積金繳納者所有,廉租房收益應歸繳納者所有,並且根據廉租房建造成本低收益低的特點,政府要對繳納者給予補貼;否則,違反了物權法的相關規定”。

    記者當天查詢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網站,公開資料顯示,截至2007年,全國公積金增值收益已累計向同級財政上繳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79億元。

    法規內部“打架”

    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用於廉租房建設的依據是目前實行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其第二十九條規定: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用於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

    但該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第五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張泓銘認為上述第二十九條與第三條、第五條相互抵觸。“既然稱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那由此派生的增值收益餘額理當屬於職工個人,不能歸於財政用於建設城市廉租住房。”

    兩方觀點交鋒

    今年2月份,張泓銘委託國內某網站做了一份關於住房公積金的問卷調查。

    在接受調查的4152名網友中,90.1%的人認為,住房公積金增值部分用於建設非全覆蓋公積金繳納者的廉租房,是侵犯私權,將住房保障的公益性責任轉嫁給公積金繳納者。

    96.4%的人認為,住房公積金的增值部分屬於孳息,在扣除了管理費用和風險準備金以後,理當歸公積金交納人所有;95.9%的人認為應當就此修訂條例。

    對於“違法論”,一些人提出了質疑。有人稱:政府管理住房公積金和銀行吸收儲戶存款、給儲戶利息後盈餘部分歸銀行一樣,財政應當得到回報;也有人認為,住房公積金沉澱甚多,向住房保障傾斜也無不可。

    張泓銘認為:“把政府管理比照銀行經營是一種誤導:在管理目的上,銀行要盈利,而政府是公益;在接受管理意願上,居民銀行存款出於自願,而住房公積金具有強制性;在管理投資上,銀行經營要投入資本金,而政府管理住房公積金則不需要;在管理支出上,銀行存款利息是商業利息,而住房公積金存款利息低於銀行。兩者之間完全不同,而且模糊了政府作為公共管理機構的非營利性質。”“至於‘沉澱’問題,那是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設計問題,要解決但不能病急亂投醫。”

    條例應予修改

    張泓銘建議,立即通告各地:使用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用於建設城市廉租住房,應先採用借款形式,利息比照公積金貸款利息,還款年限一般為兩年;借款主體應為當地政府的代理人,當地財政應作為借款的擔保人。

    “通告各地,強調借用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用於建設城市廉租住房,只是輔助地位的補充資金,主導部分應該是財政資金,同時應該提出一個指導性比例,防止過分借用住房公積金增值餘額,影響公積金的正常和安全運行,也防止地方財政推卸責任。”張泓銘建議,“早日著手組織對住房公積金制度客觀的、中立的研究,在此基礎上修改條例。”

    本報北京3月11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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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肖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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