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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鴻:取消大學行政級別 回歸學術本位 民主遴選大學校長

 

CCTV.com  2009年03月08日 10:17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華網  
專題:2009年兩會頻道

  2009年3月8日上午9時 ,全國政協十一屆二次會議舉行第三次全體會議,委員進行大會發言。

  [九三學社中央副主席、全國政協提案委員會副主任 邵鴻]我發言的題目是《改變行政化趨向推動高等教育健康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明確規定大學是獨立法人,依法自主辦學,實行民主管理。但是與這一規定相背離的是,近年來大學行政化趨勢日益明顯。

  一是政府行政干預日益強化,大學越來越像行政單位而非獨立的教學科研機構。主要表現在:1.高校辦學自主權不斷受到擠壓。不僅《高教法》規定的自主權多未落實,而且政府部門通過招生計劃、教學科研項目、學位點及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基地等名目繁多的建設工程立項審批以及評估、評獎等手段,使政府行政力量介入大學管理的各個方面,加大了政府對大學的控制和大學對政府的依賴。

  2.大學行政級別日益強化。近年來,不少大學先後成為“副部級大學”,其黨委書記和校長成為副部長級幹部。無論這一做法的出發點如何,客觀上都強化了高校的官本位意識,嚴重制約了大學的改革和發展。

  3.大學主要領導來源行政化。公立大學的主要領導應由政府任免,但主要應從學者中産生,以保障大學的學術地位。近年來,隨著大學行政級別的強化,行政官員擔任高校領導的現象明顯增多,使大學行政化格局更為嚴重。

  二是大學內部高度行政化,行政權力淩駕於學術權力之上。主要表現在:1.行政機構成為學校主導部門。大學內部資源由行政權力而非學術能力決定配置,行政部門決定重要事務。行政權力與學術權力互相轉化,缺乏有效規範。

  2.學術委員會權力被虛化。《高教法》規定的學術委員會審議學科、專業的設置等職能,實際上很少得到真正落實。九三學社最近一項問卷調查顯示,62.6%的受訪者認為,學術委員會只是裝飾或僅能對學校重大學術事務提供參考意見。

  3.教代會權力被弱化。在一些學校,教代會也是徒具形式,教職員工的主體地位無從談起。一些高校負債幾億到二三十億,教職員工卻不知道。最基本的知情權尚得不到保障,更遑論參與管理和監督!

  大學行政化程度愈來愈深,事實上改變了大學的性質,否定了老師和學術的主體地位,不僅使大學按照教學科研規律自主辦學和管理創新空間越來越小,而且使真正追求教育工作和學術創新的人才在大學中不斷邊緣化。

  事實表明,當前中國大學的許多問題,都與之有著直接關聯。大學要真正成為國家現代化的先導和發展創新的持久動力,成為引領社會進步的基地和中心,不制止和改變行政化趨向是不可能的。這既是當前高等教育改革的當務之急,是廣大高校教師的迫切願望,更是《高教法》的明確要求。為此,我們建議:

  第一,儘快落實《高教法》,切實保障大學自主權。1999年起實施的《高教法》是目前指導、規範高等教育的主要法律,必須堅決執行。但該法存在著有關法條比較粗,缺乏可操作性的缺陷。因此應及時修訂《高教法》有關內容,並制定配套的相關條例或實施細則,切實保障大學自主權的落實。

  第二,淡化行政權力對高等院校的約束和干預。要改變政府對學校統得過多、過死的弊端,使高校依照國家法律成為相對獨立的辦學實體。一方面,要明確和規範政府對高等教育管理的職能是重在政策引導、經費保障、提供服務、管理監督。另一方面,要切實擴大高校自主權,減少項目審批式的資源分配方式,增加按照學校規模和性質確定的財政撥款基數,為高校自主辦學創造條件。

  第三,明確取消高等院校的行政級別,改變大學校長的産生方式。大學的行政級別是政府行政化管理高校的重要標誌,要取消大學的行政級別,使其回歸學術本位。探索建立新的機制,民主遴選大學校長。

  第四,制定相關條例,強化高校學術委員會、教代會的權力。制定《高等院校學術委員會條例》,明確學術委員會職責和議事規則,完善學術委員會在學校重大事務決策中的輔助決策機制。制定《高等院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條例》,強化教代會的權力。

  第五,制定《高等院校信息公開條例》,加大信息公開力度。高校應及時將學校基本工作情況和有關信息公佈,接受師生員工和社會監督,防止出現教育腐敗現象,促進高校民主管理。

責編:高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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