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瀋陽3月6日電(記者范春生)遼寧省新民市人民政府在對城區道路進行改造時,對一下崗職工的門市房予以強行拆除。該下崗職工起訴,請求確認政府的行為違法,並賠償損失79萬餘元。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判定新民市政府的強拆行為違法,但賠償請求沒有依據予以駁回。
新民市是瀋陽市下轄的縣級市。2006年12月,新民市政府發佈通告,告知市政府決定對城區東郊路進行拓寬改造。次年4月,再次下發通知,明確具體的改造路段及拆除範圍,同時承諾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補償。新民市閥門廠的下崗工人陳忠江于1993年所建的80平方米門市房,正處在這一拆除範圍內。
2007年5月14日,新民市政府責成新民市城市管理監察大隊及其他一些相關單位,對陳忠江的門市房進行了強制拆除。當時,門市房內有機器設備、生活用品、動力電等,陳忠江稱“這些物品有損壞”。同年10月,陳忠江與新民市城管監察大隊簽訂《城市道路改造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獲得17萬元補償。不過拿到錢後,陳忠江認為強制拆除行為違法,補償協議確定的補償單價不合理。去年6月19日,他向瀋陽中院起訴,請求確認政府違法,責令賠償經濟損失79萬餘元。
法院認為,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拆除違章建築,在程序上應先由規劃部門進行確認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政府作出限期拆除決定,責成有關部門強拆。本案中,陳忠江的門市房是以“沒有合法審批手續,屬違章建築、且影響城市市容”為由被強制拆除的。但在強制拆除之前,這間房子既未經有關部門先行確認“違建”,也未由政府批准或者作出限期拆除決定。因此,可以認定政府的這次強拆行為違反了法定程序,依法應當確認違法。
至於原告的賠償請求,因其在拆遷後與新民市城管監察大隊簽訂了“補償協議書”,並領取了17萬元的補償款。至此,強拆引發的後果已經協商處理完畢。若對補償協議有異議,應通過其他途徑解決。於是法院一審作出了上述判決。
責編:高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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