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杭州3月6日電(記者 黃深鋼)日前,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杭州仇山磁土礦突水事故案。這起事故致使6名礦工死亡,多名礦工受傷。事故的四名相關責任人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分別判刑。
經余杭區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6月18日上午,仇山磁土礦10多名工人下井作業。14時20分許,由於礦井二中段採空區發生突水事故,致使在挂鉤房等候的15名礦工被下泄的積水和泥石所困,後經人員搶救,事故最終造成吳根水等6名礦工死亡,其餘礦工受傷的重大傷亡事故。經杭州市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事故調查報告認定,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由於礦井二中段採空區與地表裂縫溝通,由於連續大降雨,大量地表水經裂縫滲入採空區,同時因積水區産生冒頂,使採空區擋水墻上部無法承受積水壓力,擋墻上部被衝垮,積水沖毀斜井底板並攜帶泥石淹沒挂鉤房,泥石堵住通道,造成在挂鉤房等待下班的15名礦工被困。
調查報告認定杭州仇山漂土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兼總經理華國敏、副總經理王錦龍對事故均負有領導責任,下屬膨潤土分廠負責安全生産的徐志明、鄭小勇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華國敏等人在該礦區安全生産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情況下,未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排除危害安全的事故隱患,且在接到停産撤人的緊急通知後未及時徹底組織礦井作業人員撤離,致使該礦發生致6人死亡、多人受傷的重大傷亡事故,其行為均已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據此,余杭區法院一審判處四位被告人均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其中華國敏、王錦龍、徐志明判處四年六個月,鄭小勇判處四年。
責編:高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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