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向法庭宣誓:我將如實提供我所知道的事實真相。如果提供了虛假事實,我願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和道德譴責!”這在國外法庭上司空見慣的一幕,近期有望在成都高新法院出現。高新檢察院、法院相關負責人昨日透露,雙方將聯手啟動證人出庭宣誓機制,並同步推出證人出庭制度,這在國內司法實踐中都具有破冰意義。
今後,無論證人是何身份,都應出庭接受控辯雙方質證,對應出庭而無正當理由不出庭的,其證言將不為法庭採納。
新規一 證人出庭提供虛假證言要嚴懲
昨日,高新檢察院公訴處處長謝佳透露,高新檢察院、法院日前嘗試警察出庭作證後,近日又將聯手推出證人出庭宣誓制度。今後,凡高新檢察院公訴的刑事案,檢察官、法官都會力爭讓證人出庭。無論證人是警察、司法鑒定人還是普通公民,在無正當理由可以不出庭的,都要出庭作證,並接受控辯雙方當庭質證。
更重要的是,所有證人出庭時,先得當庭宣誓,保證自己所提供的證言屬實。司法機關一旦查實證人宣誓後,為法庭提供了虛假證言,檢察機關將以涉嫌作偽證,追究其法律責任。
新規二 證人出庭與證人宣誓制同步
據介紹,高新法院為啟動證人宣誓機制,打算在借鑒國外證人宣誓的形式上,擬出符合我國司法實踐的相關宣誓詞。同時,還將同步啟動證人出庭作證制度。
謝佳説,按這一制度,法院將為證人提供書有宣誓詞的紙張,讓證人向法庭當庭宣誓。宣誓詞一式4份,證人宣誓完畢後,法庭將讓證人分別在4份宣誓紙張上一一簽字押上手印,然後由書記員將這4份宣誓詞材料,分別交由審判人員、公訴人和律師。如果證人不識字,則由書記員為證人宣讀並講解宣誓詞內容。在徵得證人同意後,書記員為證人代簽後,再由證人押手印。
據了解,在我國司法實踐中,證人出庭作證的案例還不到案件總數的10%。
新規三 啟動證人回訪機制保護證人
“僅僅依據證人證言判斷案,會影響判決公正性。”謝佳介紹,在不特定的環境中,證人所提供的證言可能存在虛假成分。這樣的證言未經法庭質證後,一旦成為法庭量刑的依據,是極不嚴肅的問題。讓證人出庭作證並讓他們當庭宣誓,知道自己的權利和義務關係,讓他們懂得證言的嚴肅性,促使他們提供事實真相。
高新法院在推出證人出庭宣誓基礎上,還將推出證人出庭常態化機制。如果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的,高新檢察院將建議法院,對他們所提供的證言不予採信。無論證人是何種身份,一旦出庭都與普通證人身份同等,絕不因其身份厚此薄彼,而獲得免予接受控辯雙方質證的權利。
為避免證人出庭作證後遭到不法傷害,高新檢察院還將啟動證人回訪機制。檢察院將對出庭證人不定期通過電話等方式回訪,一旦發現證人因作證後遭他人打擊報復,檢察機關將聯動公安機關,對實施打擊報復者進行嚴厲處罰,以捍衛證人合法權益,完善證人出庭的保護鏈條。
證人宣誓新規啟動 具有司法破冰意義
“推出宣誓制度,目的在於讓證人提供真實的證言,有助於司法公正性!”高新法院民事審判庭庭長曾耀林承認,證人宣誓制度僅僅是種形式,卻能讓證人更加明白自己的權利和義務,讓證人清晰地知道,虛假證言不僅會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還將承擔道德的譴責和約束。
據介紹,我國部分法院從2001年起,也相繼推出了證人宣誓制度。由於證人出庭作證機制沒同步建立,證人宣誓制度僅僅成了一種形式。不少法律專家認為,高新法院將推出的證人宣誓制度雖然很形式化,卻具有實質的法律意義。通過宣誓,讓證人能明確社會責任感和遵守法律的自覺性。
川大法學院副教授莫曉宇認為,推出證人宣誓完善證人出庭,有利於還原案發現場,有助於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的公正、公開、透明化。雖然,我國法律規定證人有出庭作證的義務,但在司法實踐中,絕大多數證人都沒出庭。高新法院把證人宣誓制度與證人出庭結合起來,在司法史上具有破冰作用。(四川在線-華西都市報 高新檢法 王仁剛)
新聞資料
證人,是指除當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況並向承辦案件的司法機關作證的自然人。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義務。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詢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且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責編:高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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