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昨天出臺的《房屋登記工作規範(試行)》中,房屋登記的範圍,除了國有土地範圍內的房屋,還增加了集體土地範圍內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其他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建造的房屋。這意味著農民在宅基地上的住房將可以進行房屋登記、獲得産權證。
新《規範》中規定,集體土地範圍內的房屋如果申請登記,申請人首先要是集體土地使用權人,房屋佔用的土地要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載的範圍內。同時,房屋需已竣工驗收合格且符合規劃批准的用途、幢數、層數、建築面積。
申請村民住房登記的,申請人應是宅基地所在村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如果申請人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房屋登記應得到村民會議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此外,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後,應當將申請登記的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公告,經公告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記。
責編:閆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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