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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檢察官析三鹿事件法律責任 田文華或判無期

 

CCTV.com  2009年01月08日 11:56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北京日報  

  2008年12月31日,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被告單位石家莊三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田文華、王玉良、杭志奇、吳聚生生産、銷售偽劣産品案。圖為三鹿原董事長田文華。 中新社發 丁立新 攝

  歲末年初,處處都在盤點2008年重大事件,而出鏡率最高的當屬三鹿問題奶粉事件。

  刑事法律層面

  危害公共安全罪 生産、銷售有毒食品罪

  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

  目前,張玉軍、張彥章等6人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石家莊中級法院受審。該罪指以與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相類似的方法,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生命、健康安全的行為。張玉軍、張彥章等人以三聚氰胺、麥芽糊精為原料混合成“蛋白精”,銷售給奶站,就好比將一顆顆毒炸彈投放到不特定的地點,造成不特定的多名嬰幼兒傷亡,嚴重危害公共安全。

  《刑法》第115條規定,對於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死亡或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刑事訴訟法》第20條規定,中級法院管轄的是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一審刑事案件,也就是説,被告人一般將在無期徒刑或死刑幅度內量刑。結合該案造成多人死亡、上千人健康受損的嚴重後果及其惡劣社會影響,事件的始作俑者將可能領受死刑判決。

  董少英等5人因涉嫌“生産、銷售有毒食品罪”,在石家莊各基層法院受審。該罪指在生産、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的非食品原料,或銷售明知摻有有毒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董少英等人將含有三聚氰胺的所謂“蛋白精”,添加到原奶中銷給三鹿集團等奶製品生産企業,致嬰幼兒食用後死亡或健康受損。

  《刑法》第144條和141條規定,生産銷售有毒食品,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該5人在基層法院受審,根據級別管轄,各被告人將會在五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量刑。

  三鹿集團及其原負責人田文華因涉嫌“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也進入審判程序。該罪指生産者、銷售者在産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的行為。

  對此罪,《刑法》第140條規定,銷售金額五萬以上即構成犯罪,其中,銷售金額五十萬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銷售金額二百萬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三鹿集團作為單位犯罪主體,如構成該罪,將領受鉅額罰金刑;田文華作為直接責任人將在上述刑期幅度內獲刑。

  民事法律層面

  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破産

  一方面,上述各被告人在承擔相應刑事責任的同時,還要附帶承擔對受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另一方面,三鹿集團作為問題奶粉的生産者,將與銷售者一同對受害人承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並成為責任的最終承擔者。

  可以想象,面對如此多的受害者、如此鉅額的索賠,三鹿集團資産恐難承受。同時,這一事件已經摧毀了公眾對三鹿品牌的信任,如果沒有單位承繼三鹿的資産和負債,這一品牌只能走向消亡。而事實上是,石家莊中級法院已受理了某銀行申請三鹿破産案,最終將確立三鹿法律意義上的消亡。三鹿的破産,又會導致許多供貨商的債權無法實現,有的可能因此而破産。

  行政法律層面

  引咎辭職 公職人員行政責任

  國家質檢總局局長和石家莊市委書記,因這一事件已引咎辭職,對食品安全負有監督、監管責任的其他國家公職人員的行政責任如何追究,目前尚不得而知,但相信隨著對這一事件問責的深入,一定還會有人被追究行政責任,甚至有人會涉嫌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等職務犯罪而被追究刑責。

  三鹿事件的教訓是深刻的,這一事件的爆發,也帶來諸多警示,比如,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的預警和監管機制。對於生産、生活中的安全問題,必須依法明確對食品安全監督、監管責任的機關責任,明確生産者與消費者、僱主與僱員的權利和義務,使其能夠形成有效的制衡機制。一旦違法,當從重追究。(北京市朝陽區檢察院檢察官 姚立斌)

責編:高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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