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辦法》將於10月1日實施
□經營性收費公路轉讓收費權後,累計收費期限不能超過25年
9月3日,交通運輸部、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共同頒布的《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辦法》,10月1日起開始實施。
針對近年來一些地方出現的違規多次轉讓收費公路收費權的現象,新《辦法》首次明確規定,一條收費公路的收費時間如果超過收費期限的2/3,就不得轉讓其收費權;經營性收費公路轉讓收費權後,累計收費期限不能超過25年。
收費大限被劃定
目前,地方公路上的大小收費站仍有很多,亂收費現象依然嚴重。這些都直接影響到每一個出行人的切身利益。
據報道,審計署今年2月發佈的審計公告表明,首都機場高速公路當初由北京市交通局利用財政資金和部分銀行貸款建設,總投資11.65億元,其中銀行貸款佔7.65億元,1993年開始收費。但在實施收費3年多後,被轉為上市公司在香港上市,又重新核定為30年的收費期限。至2005年底已累計收費32億元,估算剩餘收費期內還將收費90億元。
在新《辦法》中,我們看到,轉讓經營性公路收費權,不得延長收費期限,且累計收費期限的總和最長不得超過25年。作為例外,國家確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性公路累計收費期限的總和,最長不得超過30年。
由此算來,首都機場高速作為一條經營性公路,重新核定的30年收費期限一下就比按新《辦法》規定的範圍多出了3年多時間。
點評:在現實生活中,有相當數量的收費站到期後不但沒撤走反而延長10到20年。為此,我建議收費站懸挂收費期限牌,明確標明有關部門審批的收費事項,“明明白白收費,明明白白交錢,避免過期收費和只收費不養護的現象發生。”
“終結”亂收費
公路“收費還貸”無休止,收費公路成為“天價公路”屢見不鮮。
很顯然,公眾對新《辦法》的期待,就是寄希望於通過這樣的制度來遏制收費公路的不合理收費,實現還利於民的訴求。
在新《辦法》出臺之前,收費公路權益轉讓已凍結長達兩年。由於經營性公路比政府還貸公路的收費年限一般要多出10年。停止轉讓,可以把一些政府還貸公路轉換為經營性公路,然後重新審批收費期限,可以把收費期限定得長一點。收費公路的收費期限過長,就意味著公眾必須付出更多的“路費”,離公路作為公共産品,最終走向免費的目標訴求會更遠。
新《辦法》能有效堵住公路相關權益轉讓之間存在的不合理牟利空間嗎?這個《辦法》規定,在轉讓收費公路權益時,不得將一個依法批准的收費公路項目分成若干段轉讓收費權,不得將收費公路權益項目與非收費公路權益項目捆綁轉讓,並且不得將政府還貸公路權益無償劃轉給企業法人。這一切,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對此前公路收費亂的現象進行糾偏。
但新《辦法》難以從根本上完成對收費公路不合理收費的制度清理。這是因為,界定一條公路收費的合理存在標準,應是特定的收費數額不足以解決“借貸修路”的相關成本。而僅通過設定一個累計收費期限不能超過25年的時間上限,顯然不完善。試想,一條公路如果用了5年就收取了當初修建的成本,難道就應該讓它再收取20年嗎?
點評:建議相關部門應明確公路作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設施,屬政府必須提供給社會的公共産品,應該無償提供給用戶。在收費公路權益轉讓過程中,應該最大程度地削減相關經營主體的利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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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荀志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