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交通運輸部聯合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共同頒發《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辦法》。針對近年來一些地方出現的轉讓收費公路收費權中的眾多違規現象,《辦法》首次規定:第一,一條收費公路收費權轉讓的時間要求,若收費公路的收費時間已經超過收費期限的2/3,不得轉讓其收費權;第二,一條公路的累計收費期限不能超過25年。
這樣規定的一個基本目的是減少收費權轉讓次數。收費權每轉讓一次,汽車通行費就提高一些。因為不提高收費價格,轉讓單位就不能獲得收益。收費權轉讓的次數越多,汽車通行費就越高,必然會加重運輸單位的成本,運輸單位要獲得一定的經濟效益,一個辦法是把增加的成本轉移給客戶,於是就會提高運輸價格。收費公路收費權轉讓次數越多,運輸成本就越高,運輸價格隨之越高。據報道,有關交通運輸價格的投訴位居價格五大投訴“重災區”的“榜首”。
據有關部門介紹,交通運輸價格舉報的主要問題有:超過規定標準提高票價,尤其是春運等節假日期間,運力不足和旅客量大的矛盾突出,一些經營者超過規定幅度漲價;有的出租車司機以油價上漲、乘客減少、收入受影響為由,不按規定打表收費,或在計價器顯示金額外另加收費用;一些停車場和物業公司擅自提高標準收取停車費;高速公路施救收費混亂;票價優惠政策落實不到位,有的車站對學生、兒童及傷殘軍人等服務對象不執行優惠政策。交通運輸價格的混亂當然不全是由公路通行費提高造成的,但不可否認公路通行費提高是一個重要因素。
國家發改委等部門為管住公路通行費,降低運輸成本已經作了很多努力。早在2005年1月1日開始執行《關於降低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的意見》,也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此次整治收費公路收費權轉讓,是整頓交通運輸價格的有力措施。但是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這是一個治標而非治本的辦法。從現代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公路是公共産品,應當由政府無償供給。改革開放初期,廣東率先採取收費的辦法建築公路,應當説是權宜之計,不應成為一種長期的制度。從治本的角度來看,應把收費公路減少到最低限度,才是整頓交通運輸價格的根本舉措。從這幾年財政迅速增長的情況來看,政府提供越來越多的不收費公路的條件正在迅速成熟。(楊永華)
責編: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