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午夜新聞):交通運輸部聯合國家發改委、財政部3號聯合頒布了《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辦法》,辦法首次明確規定轉讓經營性公路收費權,不得延長收費期限,且累計收費期限的總和最長不得超過 25年。
公路收費權的轉讓是指投資收益權的轉讓,在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基礎上,必須由公路主管部門批准,經公路主管部門、轉讓方和接收方三方協商後可以進行轉讓。但近年來,公路經營權的轉讓卻存在著不規範問題。
針對這些問題,新頒布的《辦法》首次明確規定,轉讓經營性公路收費權,不得延長收費期限,且累計收費期限的總和最長不得超過 25年。作為例外,國家確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性公路累計收費期限的總和,最長不得超過30年。此外,《辦法》還規定禁止以轉讓公路收費權為由提高通行費標準。
責編:劉忠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