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浙江省
【發佈文號】-----------
【發佈日期】2007-12-27
【生效日期】2008-04-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文件來源】浙江省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
(2005年1月13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7年12月27日 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包括高速公路)的公路路政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公路路政管理,是指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依法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管理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領導。
縣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所屬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各級公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水利、工商、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公路沿線鄉鎮人民政府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做好公路保護工作,逐步完善公路服務設施,提高公路服務和管理水平,保證公路經常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公路的建設和養護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和公路養護技術規範。
第五條 公路路政管理經費列入公路養路費、客貨運附加費收支預算。
國家採用依法徵稅的辦法籌集公路養護資金後,路政管理經費應當列入政府財政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