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後官司注意什麼?
●訴訟時效可中止
●違約、損害可免責
●審案不會久拖不決
●困難當事人可減交訴費
本報記者 吳 兢
經歷慘痛“5?12”大地震,災區人民生活正在慢慢康復。與此同時,一些矛盾糾紛也開始顯現。對想打官司的公眾來説,地震會帶來哪些影響?
法律專家分析,《民法通則》第153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地震等自然災害屬不可抗力,將帶來訴訟時效中止、法律責任免除等法律後果。
因地震發生,一些官司難以正常進行。比如,本已準備好到法院起訴,地震襲來,造成超出法定訴訟時效仍無法起訴。北京致誠律師事務所劉東華律師介紹,為保障當事人正常行使訴權,《民法通則》第139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第137條還賦予法院對特殊情況有延長訴訟時效的權力。
在法律許可範圍內,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等法院決定,在審理涉地震災區案件時,根據地震對當事人造成的影響,採取准許延期審理、中止訴訟和暫緩執行等措施,以保障災區涉案當事人安心抗震救災。
對因地震帶來的合同違約或人身財産損害,《民法通則》第107條明確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劉東華説,《合同法》對此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責,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還可解除合同。
以貨物承運為例,劉東華説,根據《合同法》,貨物毀損、滅失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承運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貨物滅失的情況下,承運人不得收取運費。
就鐵路運輸,根據《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人身傷亡由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時,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
劉東華還提醒,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四川綿陽市是此次地震重災區,司法機關在人員和場所上均遭重創。
5月12日以來,市中級法院迅速恢復審判工作,共審結刑、民事案件15件,及時維護了社會穩定和公民合法權益。院長莫亞林介紹,中院號召法官們冒余震堅守崗位辦案,杜絕因震災影響法院工作造成超審限辦案。中院至今沒有一件案件申請延長審限。
災區審判力量不足,已引起高層關注。對災區審判人員不能補充到位的,最高法院日前發出通知,要求高級法院統一協調,根據訴訟法規定,加大移送、指定和提級管轄力度,及時審理災區案件。
大地震之後,一些訴訟當事人面臨生活困難。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産經營難以為繼的,當事人可申請司法救助,人民法院應准予減交訴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