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主財産”究竟歸誰?
●遺失物:拾得人妥善保存,有關部門要公告招領
●繼承:無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按法定繼承辦理
本報記者 劉曉鵬
地震災難造成大量房屋毀損、人員傷亡,而一些包括個人金融資産在內的財産會成為暫時性的“無主”狀態。按我國有關法律,這些財産最終可以通過法律程序確定其主人,絕不允許被隨意佔有和任意處置。現在一些暫時處於“無主”狀態的財産包括地震後,無人認領或所有人死亡、失蹤的財産,包括房屋、物品、現金、存款以及其他財産。
對地震中發現的遺失物,基本原則是妥善保存不得據為己有。按照物權法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法律還要求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應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如不知道權利人,要及時發佈招領公告。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要承擔民事責任。
按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對於失蹤人的財産,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則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對死亡者或被宣告死亡者,財産可通過繼承方式確定。
在突發的災難中,遺産繼承沒有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的,這種情況要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法定繼承中,繼承法規定的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就是説,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在地震中,很有可能發生有相互繼承關係的人同時死亡的情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相互有繼承關係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後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
對既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財産,是嚴格意義上的無主財産,這類財産如何認定,法律有嚴格規定。按繼承法既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産,歸國家所有,如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對財産無主認定,現行民事訴訟法將其作為特別程序,實行一審終審。申請認定財産無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財産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核實,應當發出財産認領公告。公告滿一年無人認領的,判決認定財産無主,收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