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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區群眾涉法“十問”(上)

CCTV.com  2008年06月04日 07:27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人民日報  
專題:四川汶川大地震

    編者按:“5?12”汶川大地震發生以來,全國人民眾志成城,抗震救災。災後重建,會遇到地震帶來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變化。今天,本報《民主政治週刊》刊登報道,就災區群眾關心的十大涉法問題,作一解釋,供大家參考。

    房産損失由誰來擔?

    ●原址重建土地使用權仍存

    ●宅基地喪失重新分配

    “自家房子倒了、人死了,如果重新蓋房,政府給出錢嗎?自己要花多少?”

    劫後余生的人們正在全力重建家園,而倒塌房屋的産權歸屬如何確認,成為災區群眾迫切關注的問題。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涌認為,按《合同法》規定,房屋貸款一定要清償。他認為,貸款者和銀行分別擔當債務人和債權人的角色,房屋産權是銀行發放貸款時收取的抵押品,抵押品的滅失並不導致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關係的終結。

    對此,央行日前做出決定對災區的房貸“特事特辦”,採取“不催繳、不罰息、不做不良記錄”等金融措施調整對地震之後災區的救援。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馬憶南很關注銀行方面做出的表態:不催款,也就是説不催著貸款人還款,“但銀行並沒有説免除貸款人的還款義務。”

    馬憶南建議,銀行方面應考慮到災區是西部欠發達地區,遭遇了特大地震災害,有更多優惠性政策出臺。

    對已倒塌的房屋,手上有房産證,原房屋所有人能主張哪些權利呢?北京環球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認為:房屋完整産權包括房屋的所有權和與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一般年限為70年。按照法律規定,雖然地上建築物因地震損毀,但合法土地使用權利不受影響。對農村宅基地,《物權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王涌提出,按《物權法》和《城市房地産管理法》規定,房屋所有者對房下土地仍享有土地使用權,可以在原址重建房屋,但重建應當符合當地政府的統一規劃。

    “國家未決定易地重建的,原址又符合災後規劃和用地條件的,房屋所有權人應有權繼續用地。”張?律師建議。

    在法定的土地使用權期滿之前,失去房子,如果不在原址上重建的房屋所有權人怎樣維護自己的權益?王涌認為,按照《物權法》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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