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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消息:針對保安員利用工作上的便利違法犯罪時有發生,國務院法制辦25日公佈的《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草案)》第二十四條規定,保安員不得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違法搜查他人身體等七種行為發生。
該草案明確規定,保安員不得有下列七種行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違法搜查他人身體;
(二)侮辱、毆打或者唆使毆打他人;
(三)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
(四)阻礙依法執行公務;
(五)採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追索債務、解決糾紛等;
(六)侵犯公民隱私或者洩露涉密信息;
(七)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草案)》第三十三條還規定,保安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的;
(二)侮辱、毆打或者唆使毆打他人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證件、財物的;
(四)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
(五)採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為客戶或者本單位追索債務、解決糾紛的;
(六)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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