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精準”考核央企薪酬挂鉤業績
張馨月
為努力實現對央企業績的“精準”考核,國資委近日下發《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補充規定》(下稱《補充規定》),並從今年開始實施。
國資委表示,中央企業要進一步完善考核獎懲制度,做到“業績上、薪酬上,業績下、薪酬下”。
根據《補充規定》,由於國家經濟政策發生重大調整、國際市場發生重大變化,央企發生經國資委核準批復的重大資産重組、並購及整體上市等情況,且對企業經營業績考核指標的完成産生了較大影響的,國資委給予追溯調整。
國資委表示,要引導企業合理確定考核目標,將實際完成值與考核目標值的差距控制在合理範圍內,對增長快、基數大及行業下降等客觀因素影響予以統籌考慮,實事求是確定企業考核目標值,使業績考核工作更加符合實際。
按照考核辦法,企業目標值首先由企業自己提出,利潤總額目標值原則上不低於前三年考核指標實際完成值的平均值,《補充規定》對考核目標值根據不同的情況作了更具體更詳盡的規定。
對目標值與實際完成值差異過大企業,將適當扣減考核得分。國資委業績考核局副局長劉南昌此前表示,為獲得考核高分而有意壓低目標的企業,將被列入“提醒名單”。
國資委副主任黃淑和曾表示,要在業績考核過程中,引導企業做強主業,穩健從事資本運作,有效防範資本運作中的風險,同時要防止個別企業“寅吃卯糧”,最終造成嚴重後果。
《補充規定》提出企業取得非經常性收益影響利潤總額指標完成在15%以上,未在核定考核目標值時剔除計算的,在計算考核結果時,對影響超出15%部分減半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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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玉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