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25日電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保安服務管理,規範保安服務活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保安服務企業接受委託為客戶單位提供保安服務以及企業、事業單位招用保安員從事本單位安全防範服務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設立保安服務企業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經公安機關許可。
企業、事業單位招用保安員從事本單位安全防範服務的(以下稱自建保安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公安機關備案。
第四條 公安機關負責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
工商行政、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權,負責有關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公安機關負責受理對保安服務企業、自建保安單位、保安服務培訓機構(以下統稱保安從業單位)和保安員的投訴,糾正和查處保安從業單位和保安員的違法行為。
保安服務行業協會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依法開展行業自律、維權等活動。
第六條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加強對保安員的管理、教育和培訓,提高保安員的職業道德水平和業務素質;建立健全保安服務的各項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度。
第七條 保安員應當依法、文明提供保安服務,不得侵犯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保安員依法提供保安服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對認真負責、恪盡職守提供保安服務的,以及在保護公共財産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過程中作出突出成績的保安從業單位和保安員,由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保安從業單位
第八條 申請設立保安服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不低於人民幣100萬元的註冊資本;
(二)擬任的保安服務企業法定代表人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素質和品行,具備任職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有關業務工作經驗,無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和強制戒毒以及被開除公職、開除軍籍的記錄。擬招用的專業技術人員,法律、行政法規有專業資格要求的,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
(三)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務所需的設施、設備;
(四)有健全的管理體系和崗位責任制度;
(五)有充分的保安業務需求,能夠招用100名以上的保安員。
申請專門從事安全技術防範的保安服務企業,招用保安員的數量,不受前款第五項規定人數的限制。
申請設立保安服務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可行性報告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在15日內審查完畢,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和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保安服務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