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土地閒置費從嚴徵收
與去年的兩份文件相比,20%土地閒置費徵收比例刪去“原則上”的字眼
孫榮飛
中央政府加大土地管理的著力點,再次放在閒置土地上。
國務院近日下發《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下稱《通知》),首次提出征繳增值地價、確立土地利用規劃優先性和制定考核制度等新措施,以求全面盤活存量土地,保住耕地。
在閒置土地處置政策問題上,此次國務院的態度是要求各地“嚴格執行”。
《通知》規定,土地閒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徵收土地閒置費。
這已是繼2007年中央層面《關於加大閒置土地處置力度的通知》和《關於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進一步加強土地供應調控的通知》之後,在如何處理閒置土地問題上的第三份通知。
與2007年的兩份通知相比,在徵收土地閒置費的比例問題上,此次通知刪去了“原則上”的字眼。
此前執行了十多年的政策是,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閒置費。
早在1995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曾規定,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閒置費。
此後,1999年出臺的《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對此規定作了重申。
然而,以上述兩文件為基準,各地大多實際徵收的標準為8%至10%左右。
到了2006年,為加大房地産調控,相關部委要求加強對房地産開發用地的監管。對超出合同約定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依法從高徵收土地閒置費。
進入2007年9月,鋻於房地産用地閒置情況突出,國土資源部下發《關於加大閒置土地處置力度的通知》,首次提出土地閒置費按最高限收,要求“原則上”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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