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六中全會《決定》:如何理解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新華網北京11月18日電 《決定》圍繞完善民主權利保障制度這一主題,提出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深化政務公開,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以保障公民“四權”為著眼點推進制度建設,這是一個新的要求。
保障公民“四權”,是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的需要。隨著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發展,公眾對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的參與意識、對權利和利益的保護要求、對自身能力的發揮和自身價值的追求,將呈現出越來越積極的發展趨勢。人民群眾的民主法制意識不斷增強,政治參與的積極性不斷提高。積極主動地適應這一發展趨勢,在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的同時,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人民當家作主的各項權利,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客觀要求,是新時期提高黨的執政能力的客觀要求,也是加強社會建設、促進社會和諧的客觀要求。
保障公民“四權”,是建立健全能夠全面表達、有效平衡、科學調整社會利益的體制機制的需要。經過20多年的改革發展,我國原有的社會結構發生了顯著變化,社會經濟成分、組織形式、就業方式、利益關係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樣化。具有不同利益傾向和需求的主體、群體、團體等逐漸形成,社會階層的特徵日益顯現,多元利益格局開始形成。不同利益關係和利益格局的存在,必然會帶來一定的利益矛盾、摩擦甚至衝突。要充分調動和發揮各方面的積極性,妥善處理各種利益關係,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必須加快建立健全能夠全面表達、有效平衡、科學調整社會利益的體制機制。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深化政務公開,依法保障公民對國家和社會事務特別是對政府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是促進形成這一體制機制的一個重要舉措。
保障公民“四權”,是對民主權利內涵的新拓展。從我國憲法的規定來看,與民主權利密切相關的公民權利主要有:平等權;政治權利;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辯護權。公民的“四權”,本質上與上述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是一致的、一體的,但它同時又有自己的特點和側重。
保障公民“四權”,主要是著眼于公共決策和公共管理過程中公眾的角色、作用和利益,特別是在與公共權力行使者的關係定位上,公眾不應是消極的接受者,而應成為積極的參與者;公共決策和公共管理不應是單向的、被動的過程,而應成為雙向的、互動的過程。從這個意義上説,“四權”是公民權利和自由在政治和社會活動過程中的延伸和具體化。依法保障公民“四權”,有利於拓展民主權利的內涵,有利於改進國家機關的工作,有利於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
依法保障公民“四權”的具體要求,一是進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開放度,凡是有關公共事務的決策、政策和措施,原則上應當予以公開,廣而告知、廣而週知,加強宣傳和引導,增強公共事務的可預見性。二是以多種形式不斷擴大公眾、組織和媒體對公共事務決策和執行過程中的參與,形成有效溝通和良性互動,增強公共事務決策和執行的公信力和透明度。三是各級黨政機關、政協組織、人民團體和群眾組織都要著力健全訴求表達渠道和形式,發揮傳統優勢,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使社會成員都能夠依靠法律和制度表達自己的意願、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增強權益保障的有效性。四是加大人民群眾、社會組織、大眾媒體等社會監督力度,使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更好地行使權力、履行職責,增強公務員的責任感。
公民享有和行使“四權”,應當遵循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享有權利必須同時履行義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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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