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天從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原泰興市副市長常維國因犯受賄罪,2月19日被判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財産20萬元。
據介紹,常維國,今年61歲,曾任泰興市副市長、泰興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泰興市人大常委會副調研員等職。
經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1994年至2008年常維國在拆遷安置矛盾協調、規費減免、工程承建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趙某、郭某、丁某等人賄賂款64.9萬元;常維國還利用職務之便,先後5次向徐某索取4萬元,共收受賄賂款69萬多元。案發後,被告人常維國退出贓款16萬元。(王國柱)
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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