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沙區梨樹灣村原總支書涉嫌貪污受賄600余萬,法庭受審辯稱
昨日(13日),重慶市一中院開庭審理沙坪壩區梨樹灣村原黨總支書向大全涉嫌貪污、受賄600余萬一案。
面對檢察機關的指控,向大全多次堅稱,自己是無罪的。他的理由是:“自己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不可能貪污、受賄,而村裏的一切支出都是集體開會決定的!”
土地徵用中送了他75萬
指控 據檢察機關指控,1996年,重慶玉龍房地産公司向當地政府提交申請,希望徵用沙坪壩覃家崗梨樹灣村的土地。向大全便以村黨總支書的身份動員社員拆遷,使玉龍公司順利地得到了這塊土地。2004年6月,玉龍公司負責人薛某給予向大全25萬元。
2006年3月,玉龍公司又出資組建了玉樹王公司,薛某任董事長,向大全任總經理,該公司擁有地産200余畝。2007年沙區國土部門需徵用該公司地産,但雙方估價不一,隨後召開協商會議,向大全以公司總經理和村黨總支書的雙重身份參加。此後,薛某分三次給予向大全50萬。
自辯理由 “檢察機關就是想將我拉到國家工作人員裏邊,但我不是,我也沒有貪污、受賄。”
控辯焦點 向大全的辯護人稱,2004年薛某送給向大全的25萬元,是因另一件事情而送的感謝費,跟1996年的徵地無關。當時商家來買地,直接找的是沙區國土部門,向大全只是義務幫忙宣傳一下,在這次收購中他不是國家工作人員。而2007年的50萬則純粹是給向大全出任玉樹王公司總經理的報酬,作為總經理為公司爭取利益是理所當然。
“向大全的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是符合刑法規定的。”公訴人則稱,根據《刑法》,村一級人員在協助政府處理土地徵用相關問題時,其身份應該算作國家工作人員。向大全利用職務之便,收取好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村幹部買房子村裏買單
指控 貪污的款項才是訴訟的大頭。公訴人指稱,2003年沙區政府徵用梨樹灣村土地68畝,並在2007年給予了梨樹灣村土地補償款2250萬元。按照法律規定,這筆錢應屬於該村集體所有,只能用於該村的再生産和救濟沒有土地的村民再就業。向大全等人卻用這筆錢為村裏24名“領導”集資建房。“買房時,24人先付10萬首付款,剩餘459萬全由村裏支付。”
自辯理由 “這筆錢是村集體所有的,應該先解決村幹部的獎金、福利問題,再用於村裏再生産,隨後考慮幫村民修路、搭橋、修煙囪等福利問題。”
控辯焦點 向大全的辯護人認為,集資建房是集體開會通過的,並不是向一人決定或歸其所有。公訴人質問向大全:“梨樹灣村有1500名常住人口,你們24個村幹部就可以代表集體?”
村幹部買保險花78萬元
指控 2007年,向大全又從村裏的土地補償款中取出78萬元,為包括自己在內的村委會5名成員購買商業保險,向大全個人購買保險20萬元。
自辯理由 “我做了幾十年村幹部,花錢買點養老保險也是合理的!”“在村委會裏,有很多工作了30多年的老幹部,退休工資花費比較龐大。不過,假如現在幫他們購買養老保險,由保險公司支付養老金,則能為村財政減輕壓力。”
控辯焦點 向大全的辯護人仍然認為,買保險也是集體決定的。而且根據區裏和鎮上的有關規定,村幹部是可以購買養老保險的。但公訴人質問:“村一級幹部的福利和待遇不是要鎮裏規定嗎?你們開會可以決定?”向大全只能含糊回答:“這個不清楚。”公訴人認為,解決福利是可以的,但關鍵是用什麼錢來解決,“土地賠償款是當地村民的救命錢,只能用於發展再生産!”
據悉,在向大全事件發生後,市檢察院一分院已經向轄區內的300多名村官發出了檢查建議書,提醒各位村幹部,謹慎使用手中的權力。(記者 羅璽 實習生 李淵)
責編:汪蛟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