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選擇乘公交車出行的北京市民排隊等候公交車。新華社記者 高學余/攝
北京機動車“五日制限行”措施正式試行,受到各方廣泛關注。部分車主認為,自己買了車,上路卻受到“限制”,財産權受到侵犯,質疑限行措施違反了《物權法》。就此,記者採訪了數位專家。
專家普遍認為,目前法律對交通管理行政機關的授權是“一攬子”授權,因此有很大的司法解釋空間。專家還認為,如何更好地廣泛徵求民意,在維護公共利益和尊重公民權利之間找到平衡點,是今後更好地推行限行措施不得回避的問題。
是否侵犯“物權”
司法解釋空間很大
北京市英島律師事務所鄧澤敏律師認為,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所有權人(包括國家、集體、私人)對其依法享有所有權的機動車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即便每週限行一天,也限制了所有權人對機動車使用權、收益權的完全行使,繼而使所有權人的所有權産生瑕疵,並導致機動車使用價值的貶損或降低,從法律層面來講,“侵權”是不可回避的事實。從長遠來看加大了管理成本,實際上增加了納稅人的負擔。
“‘五日制限行’措施並沒有違反《物權法》的規定。”中國政法大學解志勇副教授認為,私家車作為公民的私有財産,在限行後其所有權並沒有變更,使用權也沒有被侵犯,只能説其上路權受到限制。“而這種限制,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管理條例》。”
武漢理工大學經濟學院研究交通問題的李俊副教授也支持上述觀點。他認為,就法律角度而言,限行很難定性為違反了《物權法》。“首先私家車的所有權是沒有被侵犯的,而限行只在部分時間部分區域試行,還有相應補償措施,就很難説侵犯使用權了。”
他進一步解釋説,法律賦予了交通管理部門比較大的權力,並沒有明確規定什麼時間什麼地點什麼情況下才能採取限行措施,“而路權、物權在我國還只是一個概念,相關法規尚不完善。再者,按照‘專門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也不好定性孰是孰非。”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社會發展研究中心主任喬新生教授認為,限行措施只是對公共産品(道路交通設施)的使用權利産生了影響,“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限行措施剝奪或者限制了部分機動車所有人使用公共産品的權利,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公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的緊張關係”。
是否需人大審議或聽證
符合程序正義,有待進一步徵求意見
限行措施制定前,北京市政府曾表態,希望老百姓展開廣泛的討論。在措施實施後,有人質疑其出臺不符合法律程序,需經“人大審議”或者“聽證”。
“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部門採取限制措施雖然具有法律依據,符合程序正義的要求。但道路交通設施的公共産品屬性,決定了交管部門在採取限制措施之前,必須經過合法的程序廣泛徵求社區居民的意見。”喬新生教授説。
他指出,這一事件,反映了我國一些行政立法具有明顯的授權性立法特徵。“在層層授權之下,法律規則的民意基礎存在明顯的缺陷。”
但解志勇副教授對此持不同的看法,“根據媒體的報道,大多數市民(包括有車族)都支持限行措施。這説明該措施具有廣泛的民意基礎,是民主的産物”。他認為,“北京市政府本來就已經過法定程序被授予權力,擁有制定公共政策的權限。而且限行措施只能算是行政規章,行政機關是根據授權管理,不需要經過人大審議即可公佈實施。”
而對於限行措施出臺是否需要聽證的質疑,解志勇解釋説:“我國立法法規定‘行政法規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這説明聽證只是其中一種形式,並非必要形式。”
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楊開忠教授希望公共政策的制定能找到利益平衡點,“當個人行為導致整個城市運行效率下降,影響到公共利益時,限行的公共政策就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公共政策的制定要尊重公民權利,在維護公共利益和尊重公民權利、自由之間找到平衡點。” (記者 杜 榕 蘇顯龍)
責編:王玉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