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寧波前後兩任交通局局長勵奎銘、奚際斌“落馬”被判刑之後,4月30日,紹興市交通局原局長蔡繼東被余杭區人民法院一審兩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3年半。
蔡繼東被指控的兩項罪名和勵奎銘一樣,都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而奚際斌則是玩忽職守罪和受賄罪。這三名交通局長的“落馬”,都與甬金高速公路有關,3人都在杭州(含余杭)受審。
高速公路股權轉讓曾被叫停
法院判決書中提到,2007年11月,國家審計署駐上海特派辦在對甬金高速公路貸款銀行國家開發銀行的審計過程中,發現了紹興大統評估公司低評紹興交投公司30%股權的情況。經國家審計署駐上海特派辦測算,甬金高速公路紹興段25年收費權的凈現值至少在人民幣11.44億元以上,紹興交投公司持有的甬金公司30%股權價格至少在人民幣4.33億元以上。
而早在2002年6月,紹興市交通投資有限公司與上海茂盛企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共同出資組建紹興市甬金高速公路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總註冊資本人民幣9.59億元,其中上海茂盛公司佔70%股份,紹興交投公司佔30%股份。至2002年12月,雙方共實際出資人民幣3億元。
2004年6月,紹興交投公司打算將持有的甬金公司30%股權轉讓給上海茂盛公司。蔡繼東違反國有産權轉讓應先評估並進行公開招標的規定,同意將股權協議轉讓給上海茂盛公司,並擅自確定了成本及利息另加收益1000萬元作為股權轉讓的價格。雙方在按蔡繼東提出的價格談妥後,蔡繼東再指使他人以低於談妥的轉讓價格對該股權進行評估。同年7月20日,紹興交投公司與上海茂盛公司簽訂了轉讓價格為人民幣近1.12億元的股權轉讓合同。同年8月2日,受委託的紹興大統資産評估有限公司評估師陳建明按照蔡繼東的要求,出具了評估價格,為人民幣1.089億元的評估報告。
紹興市國資局批准紹興交投公司協議轉讓股權後,因浙江省交通廳不同意,股權轉讓被停止。
局長濫用職權繼續轉讓股權
2005年8月,上海茂盛公司繼續提出轉讓30%股權的要求。由於評估報告已過了一年有效期,紹興大統資産評估有限公司受紹興交投公司委託,在原評估報告的基礎上略作修改出具了評估價格為人民幣1.184億元的評估報告。同年9月4日,紹興交投公司依據蔡繼東與上海茂盛公司談定的人民幣1.27億元價格,簽訂了新的股權轉讓合同。
同年9月7日,紹興市有關領導批示,原則上要求新簽訂協議的應公開競價出讓。為此,蔡繼東與紹興市交通局副局長鐘海等人商量後確定,將已簽訂的新的股權轉讓合同改成原股權轉讓合同基礎上的補充協議,交通局以該補充協議上報國資局批准,以規避公開競價出讓。2005年12月28日,股東變更工商登記完成。2005年底,甬金高速公路通車。
蔡繼東于1997年11月起擔任紹興市交通局副局長、紹興市交通局黨委委員、副書記;1998年1月起,擔任紹興市交通局黨委書記,同年6月被任命為紹興市交通局局長。
法院審理後認為,蔡繼東在擔任紹興市交通局副局長、黨委副書記、局長、黨委書記期間,在轉讓甬金高速公路30%股份過程中濫用職權,致使國有資産遭受重大損失,已經構成濫用職權罪。
同時,法院還依法查明:蔡繼東在擔任紹興市交通局副局長、黨委副書記、局長、黨委書記期間,利用主持紹興市交通局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相關公司人員杭國濤、周鵬飛的財物共計人民幣3.5萬元。
此前,寧波市交通局原局長勵奎銘因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奚際斌終審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半(一審兩罪並罰判處11年)。
責編:張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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