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到能入住的時候,我不會去裝修,我要把老人的遺像挂在墻上,紀念這8年來經受的磨難。”今天上午,昌平法院審理麓鳴花園業主訴開發商虛構假債務破産一案時,一名業主如此説。這名業主是為父母買的房,但父母至今未能入住,卻已不幸去世。
上午到昌平法院要求旁聽此案的有數十名業主,其中一部分業主未能入內。據介紹,此次共有9名業主起訴開發商北京興昌達博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及股東北京興昌高科技發展總公司,起訴理由是該兩公司簽訂假協議,虛構億元債務,致使興昌達博公司破産,從而逃避債務,使業主8年無法入住的5000萬元違約金不能獲賠。
原老闆親自爆料假債務
麓鳴花園從2001年起開發建設,其間因資金鏈斷裂導致項目擱置。去年開發商興昌達博被法院裁定破産,並由該公司原股東興昌高科接手,重新開發建設。但是,興昌達博原法定代表人王憲平卻主動爆料,指稱該公司虛構了上億元債務。
據悉,2001年6月,麓鳴花園在未獲預售許可的情況下先行認購,約有600人與開發商簽下房屋認購契約,後者獲資約3億元。但隨後由於批文延誤,工程一拖再拖,其間加之徵地拆遷費用上漲、開發商挪用9000萬元投入昌平水泥廠、購房者要求退房、理賠以及為輸血項目的高息拆借,至2006年,各項債務已使開發商不堪重負。為減輕債務壓力,為盤活項目贏得時間,開發商股東內部協商,冒險走“假破産”之路。
王憲平出示了6份債務合同,興昌達博與興昌高科聯手偽造了1.04億元的債務,並計劃由興昌高科作為債權人向法院提出破産申請,後由興昌達博大股東“東方達博”注資,重新接盤。
王憲平出示了一份簽署于2007年4月10日的《承諾書》,該承諾書的承諾人簽名為“王海嶺”,即“興昌高科”的法人代表。承諾書中稱:“本人承諾,這6份合同只用於提起‘興昌達博’的破産司法程序,並不會將債務合同文本以任何形式對外公開或傳播,若麓鳴花園項目通過破産程序,最終由東方達博公司接盤,雙方簽署的6份債務合同自行失效,不再具備任何法律效力。”
弄“假”成真公司真破産
但是,王憲平構想中的假破産未能如意,而是弄“假”成真,原來只佔10%股份的興昌高科入主興昌達博,全面接手了麓鳴花園的開發。
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産法》實施之後的第三天,2007年6月4日,昌平法院受理了一起破産案,申請人是興昌高科,被申請人是興昌達博,申請事項為申請興昌達博破産。按照麓鳴花園重整計劃草案,重新啟動該項目至少需要2億元資金,破産管理人決定按照各股東在2008年7月7日之前的實際出資額所佔比例,調整興昌達博公司的股權結構。最終,第一大債權人興昌高科出資兩億,興昌達博徹底易主,麓鳴花園項目控制權由興昌高科接手。
據悉,興昌高科接手後,於今年3月28日正式復工建設麓鳴花園,該公司表示,仍按8年前的原價向300多名購房人售房。但是,這一舉措並不能讓業主們滿意。
業主指稱損失5000萬
有業主表示,根據德平資産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資産評估,興昌達博凈資産為負2548.66萬元,如果興昌高科的債權是假的,興昌達博的資産就將為正值,按照破産法不應該破産。
8年未能入住,為何還有業主不希望興昌達博破産?持此觀點的業主説:“陽光怎麼照耀我們?很簡單,原價買房,合理賠償,這是我們維權的精髓,造假就是侵害了我們的利益。根據約定,賠償原來的合同萬分之三,我們提出合理賠償,不過分,8年沒有拿到房子。”
那麼,8年沒能交房的違約金是多少呢?王憲平算了一筆賬,他説,有300多個業主是要房的,房價大數是1億多,這部分業主一直提出來原價要房,合理賠償。最初是按照合同給予賠償的,這個數就比較大了,當時跟業主約定是日萬分之三,還有日萬分之六的,每年的利息將近10%左右,如果按照10%,5年就是50%,1億要賠5000萬的賠償金。
但是,根據興昌達博的破産方案,業主就無法得到賠償金。因此,得知債務為假之後,9名業主起訴興昌達博和興昌高科,業主認為,兩被告共同偽造了包括2005年2月1日簽訂的“協議書”在內的六份債務協議,以偽造的債務證據申請破産,以達到其假破産、真逃債的目的,侵害了業主的合法權益。為此,業主要求法院判令假債務無效。
債權已經法院認定
開庭之前,有兩名業主提出書面申請,其他業主提出口頭申請,要求昌平法院回避。業主們認為,此案由昌平法院審理,很難公平審理。不過,業主的申請被駁回。
興昌高科在法庭上認為,所有債權都已經經過法院的認定,而且已經進入破産程序,當時業主並沒有及時提出異議,此外,在業主權益無法保證、買了房不能入住的情況下,興昌高科出資兩億開發,保證了業主的權益。興昌高科的律師還提出,該公司本身也是興昌達博的債權人,如果興昌達博破産的話,該公司的損失更大。
但是,王憲平表示,如果由東方達博來接手麓鳴花園,他願意承擔5000萬元的賠償金。根據他的測算,麓鳴花園土地面積30萬平方米,開發商有30萬平方米的國有土地證,規劃建築面積是21.8萬平方米,已經開建的只有8萬平方米,完全有盈利能力。
假破産或應承擔刑事責任
北京市君永律師事務所的趙三平律師分析説,如果有人惡意串通起來侵害第三方的權益,那麼第三方有權利通過訴訟來維護權益。因此,業主起訴要求法院判決興昌達博的債務為假是合法的。
此外,在刑法修正案(六)中,增加了“虛假破産罪”,該罪名是指公司、企業通過隱匿財産、承擔虛假債務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財産、處分財産,實施虛假破産,嚴重損害債權人和其他人利益的行為。構成該罪的,即對公司、企業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據此,趙三平律師認為,如果興昌達博的債務為假,那麼,相關人員應該被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楊昌平)
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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