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中級人民法院24日一審公開審理貴陽市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市長助理樊中黔涉嫌受賄罪、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一案。
貴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1988年至2008年,被告人樊中黔利用其先後擔任貴陽市雲岩區環城北路辦事處主任、貴陽市雲岩區城市管理委員會主任、貴陽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局長、貴陽市國土資源管理局局長、貴陽市建設委員會主任、貴陽市建設局局長、貴陽市金陽新區管理委員會主任、貴陽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市長助理等職務便利,為貴州達興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剛(另案處理)等50家公司或個人謀取利益,大肆收受賄賂共計人民幣1005萬餘元,4萬美元,0.8萬歐元,港幣24.8萬元,金條50根(價值人民幣18.756萬元),黃金版《周易》經書一本(價值人民幣1.7萬元)。
貴陽市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扣押、凍結被告人樊中黔的現金、存單、存摺、購物卡、房屋、黃金物品等財産共計價值人民幣1573萬餘元,29萬餘美元,13萬餘歐元,港幣60萬餘元。現已查明被告人樊中黔收受人民幣1005萬餘元,黃金物品價值人民幣20萬餘元,4萬美元,0.8萬歐元,港幣24.8萬元;違反規定多次收受禮金共計人民幣83.6萬元(雖不構成犯罪,但屬非法所得);能説明來源合法的財産合計人民幣218萬餘元,尚有人民幣246萬餘元,25萬餘美元,12.22萬歐元,港幣36萬餘元不能説明來源合法,經查證也無合法來源的根據。
貴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認為,被告人樊中黔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同時,被告人樊中黔個人所擁有的財産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故以受賄罪、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向貴陽市中院提起公訴,請求追究被告人樊中黔的刑事責任。
此案將擇期宣判。(周之江)
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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