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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法草案規定地方政府不能隨意調動武警

 

CCTV.com  2009年08月25日 08:07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重慶晚報  

  昨日在北京召開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草案)》(下稱武警法草案)進行第二次審議。該草案在今年4月間曾首次提交審議,對武警的職責、權利義務、保障措施和監督、法律責任等做了明確規定,結束長期以來“無法可依”的狀態。

  此次提交審議的二審稿同一審稿相比,做了局部改動,但總體調整不多。鋻於該草案比較成熟,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二審稿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如果意見比較一致,做進一步修改後,由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

  武警安保任務範圍調整

  據了解,此次提交審議的二審稿改動的顯著之處是對武警部隊執行安全保衛任務的職責範圍的調整。與一審稿相比,職責範圍由9項合併成了8項。

  一審稿中,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安全任務的職責範圍第七項、第八項分別規定,武警部隊參加處置“社會安全事件”和“恐怖襲擊事件”,有些常委委員和部門提出,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社會安全事件包括恐怖襲擊事件。有些地方和部門提出,總結武警部隊參加處置拉薩“314”和烏魯木齊“75”打砸搶燒嚴重暴力犯罪事件的成功經驗,應當對武警部隊負有參加處置這類嚴重暴力犯罪事件的職責作出明確規定。為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中央軍委法制局和武警總部研究,建議將武警部隊執行上述兩項安全保衛任務的規定合併修改為:“參加處置暴亂、騷亂、大規模嚴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襲擊事件和其他社會安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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