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分治 割據市場——疑問:是否有違禁止限制競爭協議?
      從我國互聯網發展情況來看,已經度過了初步建網階段,骨幹網絡完備,覆蓋面廣,但是網速太低,配不上寬帶這個稱號,只能算是“窄帶”。由於現在是以光纖網為主,理論上網速可以達到很高,但在運營商的有意控制下,接入戶端的帶寬過窄,流量非常小,一旦區間上網人數過多,就會頻頻出現擁擠掉線現象。而之前“北電信南網通”的佈局劃分,亦造成南北網絡各自發展,互通不足,導致許多網絡公司不得不同時接入,為客戶提供雙線服務,以保障網絡通暢,但卻要為此付出雙倍的網絡成本代價。
@網友煞星門主:“南北不通”是中國互聯網乃至世界範圍的一道奇景——玩網絡遊戲的人最清楚,兩網互聯時,無論帶寬多少,無論是不是在同一個城市,都能卡出人命來,猶如一個是地球網,一個是月球網。很多人笑稱:“世界上最遠的距離不是天涯和海角,是電信和聯通”。

@電信政策專家 高紅冰:根據調查研究,與其他行業壟斷形態不同的是,寬帶接入的市場的壟斷是以地方割據形態存在的。比如説中國聯通在北京的市場份額幾近於獨家壟斷。從全國來看,中國電信佔有南方21省的固網寬帶市場,中國聯通是佔有北方10省的固網寬帶市場,是各自佔有的割據市場。

設立黑白名單 差別定價——疑問:是否涉嫌價格歧視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近年來,為了充分利用信息産業部的規定,維護壟斷和支配地位,中國電信制定了遠高於市場價格的結算標準,以此增加競爭對手的帶寬接入成本,遏制競爭對手的寬帶業務發展,從而最終穩固自身的寬帶市場,其具體做法是,在實際操作中設立了“黑白名單”,予以差別定價。由此造成互聯網接入的雙軌價差,弱勢運營商包括廣電網絡,通過第三方ISP進行轉接,目的在於繞過中國電信的價格門檻,尋求互聯網接入的生存空間。

“清理門戶” 排擠對手——疑問:是否涉嫌行政壟斷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2010年8月上旬,中國電信要求其各省公司對其他運營商和互聯單位等的穿透流量接入加以清理。迄今為止,已有聯通、鐵通、長城寬帶、地方廣電機構及民營互聯網接入商遭受衝擊,其中強者尚能茍延殘喘,弱者則一命嗚呼。
      中國電信將高帶寬接入用戶(45M以上)分為兩類:一類必須由中國電信集團直接受理業務。中信網絡和廣電機構這兩家地域性單位,必須由中國電信集團審批後才可受理業務。第二類,中國電信省級公司可直接受理業務,但也要進行價格管控,避免為第一類用戶提供轉接。


事實:兩巨頭處市場支配地位
      國家發改委反壟斷局副局長李青:查明了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是在互聯網接入這個市場上它們倆合在一起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市場份額,肯定是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


90%對10% 競爭如何“激烈”?
      另據“互聯網接入與電信壟斷”學術研討,目前中國60%的寬帶接入用戶、65%的內容資源、62%的國際出口帶寬集中在中國電信,網間互聯總流量中有83%流經中國電信網絡;中國聯通的寬帶接入用戶、內容資源、大約是中國電信的一半,國際出口帶寬佔33%;其他運營商的市場佔比總和不足10%。中國目前的互聯網寬帶接入市場,基本上是一個由中國電信佔壟斷支配地位、中國電信和聯通兩大運營商雙壟斷的格局。

偽競爭:實力懸殊 難稱“對手”
       首先,行業本身有天然壟斷因素由於寬帶網絡的物理建設有很高昂的成本,並且用戶只需要使用一種網絡。
       其次,所謂市場上存在的競爭對手,相當一部分運營商是二級運營商,沒有自己的骨幹網。對於這些小網運營商,其用戶要訪問的資源基本在電信、聯通運營的骨幹網上,所以就必須得給骨幹網交“過路費”,即所謂“穿透價格”,否則其用戶只能訪問“局域網”而非“互聯網”。而且小網訪問骨幹網,基本上流量都是從骨幹網到小網,所以二級運營商都要向電信聯通進行單向結算。

話語權高度集中 技術術語規避不了實質性的壟斷
       另外,中國電信將高帶寬接入用戶(45M以上)分為兩類:一類是聯通、鐵通、移動3家基礎運營商,以及教育網、長城寬帶兩家全國性單位,必須由中國電信集團直接受理業務。中信網絡和廣電機構這兩家地域性單位,必須由中國電信集團審批後才可受理業務。除了上述用戶外的其他用戶屬於第二類,中國電信省級公司可直接受理業務,但也要進行價格管控,避免為第一類用戶提供轉接。

投票
1.您覺得電信和聯通是否存在壟斷行為?
存在
不存在
不好説
2.您對您的寬帶服務滿意嗎?(針對國內運營商用戶)
不滿意——費用偏高
不滿意——網速不夠理想
不滿意——可選服務偏少
基本滿意或者很滿意
3.您認為這次反壟斷調查將會帶來為中國寬帶市場哪些變化?
運營商交過罰金後仍保持原狀
上網費用和速度都將得到改善
競爭放開,更多運營商進入市場參與競爭
其他


《反壟斷法》的任務
一、禁止限制競爭性的協議
      即禁止生産同類産品的企業聚集在一起對付消費者。包括價格限制競爭協議:通過聯合商定商品價格以排除它們在價格方面的競爭;數量限制競爭協議:例如為了維護産品的高價,競爭者之間可以通過協議限制生産或者銷售數量;地域限制競爭協議:生産同類産品的企業通過協議劃分銷售市場,各自為營。
二、控制企業合併
      市場經濟下的企業本身有著擴大規模和擴大市場份額的自然傾向,如果對合併不加控制,允許企業無限制地購買或者兼併其他的企業,不可避免地會消滅市場上的競爭者,導致壟斷性的市場結構。
三、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反壟斷法不反對合法的壟斷,但因為合法的壟斷者不受競爭的制約,就非常可能會濫用其市場優勢地位,損害市場競爭,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在我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主要是公用企業。例如,強行為用戶配發電話機,強迫用戶購買其指定的配電箱,強迫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煤氣灶和熱水器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還有其他的表現,例如濫收費用,即對消費者或用戶索取不合理的壟斷高價;價格岐視,即對處於相同地位的交易對手使用不同的價格條件,從而使某些企業在市場競爭中處於不利的地位等等。
四、禁止行政壟斷
       這特別表現為一些承擔著管理行業任務的大企業集團以及一些挂靠這個局、那個部享受優惠待遇的企業。這些企業憑藉政府給予的特權,有著一般企業所不可能具有的競爭優勢,在某些産品的生産、銷售或者原材料的採購上處於人為的壟斷地位,從而不公平地限制了競爭。

  • 《發改委<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對涉嫌價格壟斷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舉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舉報採用書面形式並提供相關事實和證據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查。
  • 《發改委<反價格壟斷規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使用價格手段,排除、限制競爭。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在價格方面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規定。經營者有本規定所列價格壟斷行為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經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和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行業協會違反本規定,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價格壟斷協議的,依照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規定》——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在經濟活動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四條至第七條、第九條規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 《商務部公告2011年第55號
    關於評估經營者集中競爭影響的暫行規定》
    ——經營者集中可能提高相關市場的進入壁壘,集中後經營者可行使其通過集中而取得或增強的市場控制力,通過控制生産要素、銷售渠道、技術優勢、關鍵設施等方式,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更加困難。
  •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壟斷協議行為的規定》——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強制經營者之間達成、實施排除、限制競爭的壟斷協議,強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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