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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農夫山泉産品因其執行的地方標準部分指標低於國家標準,引發普遍質疑。對此,農夫山泉公司在6日的新聞發佈會上表示,無論國家標準是否標注,企業産品必須也一直在遵守。而對於水質安全問題,雖然企業提供了檢測數據自證清白,目前仍未有權威部門給公眾一個交代:農夫山泉的水,到底能不能喝?
5月6日,農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夫山泉)召開新聞發佈會,就鬧得沸沸颺颺的“農夫山泉産品標準不如自來水”事件進行公開回應,稱企業實際執行標準體系嚴於國家標準,“農夫山泉標準不如自來水”的觀點缺乏對標準體系的理解。那麼,國內水標準究竟是個什麼狀況?在公眾對標準體系不了解的情況下,誰來保證瓶裝水的安全?
標準之爭——
農夫山泉標識的標準低於國家飲用水衛生標準;企業和國家衛生計生委認為,無論是否標注,企業産品必須執行國家標準
持續發酵一個多月之久的“農夫山泉風波”,核心討論來自於一條新聞:“農夫山泉標準不如自來水”。實際情況如何?
記者查詢發現,農夫山泉瓶裝天然水執行的是浙江省地方標準《瓶裝飲用天然水》(DB33/383—2005)。其中鋅、總砷、硒、鎘、總大腸菌群等指標寬鬆于《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
這些指標低,是否意味著企業執行的標準低呢?對此,農夫山泉表示,食品標準分為兩類,一類是衛生(安全)標準,一般由衛生系統發佈,企業無需在産品上宣示,但不管是否宣示,都強制執行。另一類是質量標準,一般由質監系統發佈,企業在産品包裝上宣示後就有了執行義務。
“2008年實施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是所有水企業無需標識、都必須遵守的‘硬杠杠’,包括農夫山泉。”農夫山泉董事長鐘睒睒説。
農夫山泉董事會秘書周力解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公佈前,食品衛生標準就是安全標準,這是不可越雷池一步的警戒線,對於2008年的這條國標,所有水企業都不會標識,但必須遵守。”
對於應該執行什麼標準,以及是否符合國家標準的問題,國家衛生計生委有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指出:飲用水主要包括生活飲用水、包裝飲用水。生活飲用水指供居民生活的飲水和生活用水,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這是最基本的飲用水國家標準。
該負責人同時指出,按照《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規定,在食品標簽上應標示産品所執行的標準代號和順序號,便於消費者了解或監督部門進行監督。無論是否標示國標號,食品均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但如何確認企業同時執行了質監部門的質量標準以及衛生部門的衛生標準,由於沒有國家權威機構或第三方檢測機構提供的檢測數據及參考標準,記者無法確認。
水質之惑——
一方認為,外包裝執行標準低意味著産品質量有安全隱患;另一方認為,企業按最嚴格標準執行,且産品檢測報告合格
在發佈會上,鐘睒睒出示了一份飲用天然水的企業標準Q/NFS。他表示,該企業標準由農夫山泉公司發佈于2012年4月17日,于當年5月4日起在企業內部施行。該企業標準前言稱:“本標準全文引用浙江省地方標準DB33/383—2005《瓶裝飲用天然水》,並在標準文本中新增了GB19298—2003《瓶(桶)裝飲用水衛生標準》第1、2號修改單(2008年公告)的要求,對部分感官及理化指標進行了修訂。”
企業標準是否可以公開?農夫山泉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這份標準是企業30多年的心血,不宜對外公開。
一方面,媒體質疑農夫山泉執行低的地方標準,另一方面企業又宣稱其執行的是包括國家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等在內的最嚴格的標準。那麼,農夫山泉水質究竟如何?
4月16日,農夫山泉官方微博公佈了農夫山泉産品的全套檢測結果。在檢測報告中,發佈了千島湖、丹江口、萬綠湖、長白山四處水源地産品對照《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106項檢測指標和31項內控指標共計137項的檢測結果。
據農夫山泉方面稱,上述報告由國家飲用水産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浙江省飲用水質量檢驗中心、上海譜尼測試技術有限公司,分別於2013年1月和2月、2012年11月、2013年3月,對農夫山泉四處工廠的飲用天然水産品進行檢測後出具。“結果顯示農夫山泉産品全套檢測結果全面優於GB5749—2006《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其中21項指標優於國標12—1000倍以上。”
據鐘睒睒介紹,2011—2012年浙江質監局對農夫山泉共監督抽查13批次,全部合格。但記者採訪浙江省質監部門要求公開農夫山泉檢測數據,截至發稿仍沒有回應。
監管之亂——
主管部門未明確浙江地標應廢止,也拒絕回應瓶裝水水質問題
國家衛生計生委有關負責人介紹説,我國包裝飲用水國家標準有4項,分別是:《飲用天然礦泉水》、《瓶裝飲用純凈水》、《瓶(桶)裝飲用純凈水衛生標準》和《瓶(桶)裝飲用水衛生標準》。其中,第四個標準適用於飲用天然泉水、飲用礦物質水、其他天然飲用水、其他包裝飲用水。以上國家標準基本涵蓋所有包裝飲用水,生産企業執行的地方標準不應與國家標準相矛盾。
記者對比發現,農夫山泉在外包裝上標注執行的地方標準部分指標低於《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以及《瓶(桶)裝飲用水衛生標準》。也就是説,應更改或廢止。然而,對於地方標準滯後的問題,浙江省質監部門有關負責人表示,自2009年《食品安全法》發佈後,制定水標準的職能移交給了衛生部門,由衛生部門廢止或修正。記者採訪浙江省衛生部門兩個星期,一直拒絕回應。
4月20日,浙江省衛生廳在《關於對媒體反映瓶裝飲用天然水適用標準情況的説明》中提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地方標準在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實施後,自行廢止’的精神,我們認為《瓶裝飲用天然水》(DB33/383—2005)中的安全相關指標不得與國家標準相違背。”
這個聲明,客觀上承認浙江省地方標準《瓶裝飲用天然水》低於2008年修訂後的《瓶(桶)裝飲用水衛生標準》。但對於標準滯後問題如何追責問責,聲明中沒有提及。
對於地方標準部分指標低於國標的質疑,鐘睒睒表示,標準的修訂是政府管理部門的責任,不是農夫山泉一家企業可以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