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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司法解釋: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從嚴量刑

發佈時間: 2013年05月03日 20:0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 中國新聞網

  原標題:兩高司法解釋: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從嚴量刑

  中新網5月3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今日發佈《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要求,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從嚴適用刑罰。

  根據《解釋》,為進一步加大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的經濟處罰力度,剝奪其再犯能力和條件,確保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的刑罰執行效果,《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對於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一般應當依法判處生産、銷售金額二倍以上的罰金;第十八條規定,對於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應嚴格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對於依法適用緩刑的,應當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産、銷售及相關活動。

  《解釋》同時要求從嚴懲處單位犯罪。單位實施的食品安全犯罪往往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為體現從嚴打擊的政策精神,同時考慮到食品企業中單位與個人的利益密切相關,《解釋》第十九條首次明確規定,對於單位實施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依照《解釋》規定的定罪量刑標準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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